离婚不分欠债不还揭秘保险业务员凌驾法

大家好,我是肆童子,曾经的保险公司代理人,现在是肆公子的助理。

大家知道,卖保险很难。

很多人为了把保险卖出去,会编出各种谣言。清华北大不如胆子大,法律*策什么都敢编。今天,我们就跟大家重点解释很多卖保险的人喜欢说得这么一条:保险离婚不分、欠债不还、诉讼不给、不用交遗产税。

为了卖保险,

跟家庭主妇说:“保险可是离婚不分的”

跟社会青年跟说:保险“欠债不还,诉讼不给”

跟商业人士说:“保险不用交遗产税。”

甚至,连很多银行门口都能看到这种“牌坊”:

感觉保险除了避孕,什么都能干,游离在各种法律之外,堪称金融界“法外狂徒”。

我不止一次从不同的人口中听到这些话术了,

集霸道,帅气,腹黑于一身,丝滑得连我听了都心动,

可是,真的有这么丝滑吗?

卖保险有这么一种常见套路:

搞些讲座,主题类似于《婚姻法下,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专门邀请家庭妇女参加。

何太太,马太太,向太太一看,题目挺正经的,活到老学到老,于是呼朋唤友就去了。

讲座上,穿西装的保险业务员站在智商高地,痛心疾首地吓唬太太们: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购买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

咱们保险离婚都不分的,谁买了算谁的,

女人还是要为自己做打算,

所以要买保险,万一离婚了,这也是对自己的保障。”

台下的家庭主妇们,听到这里,马上警觉起来:

何太太一想,家里那口子,身边什么小蓝、小陈、小梁的姑娘不断,搞不好哪天就来个小三小四的,我也不能坐以待毙啊。

马太太向太太也若有所思。

保险还能离婚不分,我确实应该买份保险啊。

可我看这话术,那是越看越奇怪。

这?这是把婚姻法里的夫妻共同财产踩在脚下摩擦?

可婚姻法会这么前后矛盾吗?

童子决定抽丝剥茧,找找相关的法律条文,看看到底是什么情况。

(1)相关的司法及案例是怎么说的?

《婚姻法》第18条的原文是这么说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 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眼神不好,你自己看看你说的保险属于哪种情况?

接着我们来看司法案例:

18年7月,夫妻俩刘某和卢某就离婚财产分配打官司,

其他的财产分配就不提了,判决中的有一条我单独拎出来给大家看看:

刘某名下保单号XXXX的太平盈盛两全保险C款在离婚时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为元,该保单是分红型,每年都会产生可领取红利,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分红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这就是代理人口中的离婚不分吗?

可真是有够打脸的。

(2)“离婚不分”的正确打开方式

既然这个这个话术说的出口,也不可能全是代理人们闭着眼睛胡诌的。

所以离婚不分的情况是真的有。

在这些情况下,离婚时保险时不分的:

种,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身保险(纯保障型)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不分。

什么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呢?

比如:因意外、疾病或者残疾而获得的保险理赔金,这笔钱是用于保障受益人的基本权益的,可以避免受到债权的追索和强制执行,也避免离婚时的分割。

打个比方,小王某天出了车祸,获得了50万元的意外险保险金赔偿。

结果小王的老婆这个时候提出离婚,法院是没有权利将这50万元的赔款进行财产分割的。

第二种,是父母为结婚子女购买保险的保险金,如果是不具有人身属性的,要附带赠与声明或者遗嘱。

比如,老王在小王结婚的时候给他买了一份年金险,并写了一份声明表示这份保险赠与给了小王,那么在未来万一老王和老婆离婚了,这份保险就不在要分割的财产里面。

第三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个情况下必须要有非常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是个人财产支付的。

结婚后自己工资买的?

不行的哦,婚后的工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这话术真的是扯淡,

明明条条框框那么多,你倒好,闭着眼睛张口就来。

抛开适用范围谈结论,都是耍流氓,

这里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不谈前提就说离婚不分,不也是在耍流氓嘛。

这时候,卖保险的人又说了,

“《合同法》第73条规定,保险收益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第34条规定,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也就是说万一你欠钱了,天王老子都没办法把你的保险金拿去抵债,保险就是这么牛X。

也不是劝大家当老赖,但万一未来用上了呢?

保险的好处呀,比大家想象的要多的去了。”

看到这条,这是保险又把法律按在地上反复摩擦啊,

有了保险,连欠钱都能不还了,我感觉即将迎来我的出头之日,打算多跟朋友借钱,然后全用来买保险时,这时候,肆公子又给我丢来了一本保险法。

(1)相关的司法及案例是怎么说的

《保险法》34条原文: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抵押。

《合同法》第73条原文: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就根据这两条直接推论出“欠债不还,诉讼不给”,

童子只想给他们鼓鼓掌,这个断章取义的水平我自愧不如。

我们来看诉讼案例:

18年出过一个案子,

江苏省的某人向银行骗贷多万,被银行告了

但是这种骨灰级老赖,把车子房子,什么都转移出去了,法院强制执行了两年也没收获。

后来法院查啊查,终于查到他竟在两家保险公司买过39份理财险,总收益高达万元。

发现这么大一笔钱后,法院做了两件事:

一是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函,说你们要协助法院把他名下的保险冻结。

二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

完全不需要本人签字同意,保险公司乖乖配合,法院全程代办。

退保后的现金价值和收益,统统用来还银行。

看到这里你还敢说,欠债不还,诉讼不给?

童子只想说,有什么歪点子趁早收一收,不要想着从保险下手,

毕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啊。

(2)“欠债不还,诉讼不给”的正确打开方式

虽然对这种恶意的老赖很严格,

但保险确实能帮助我们隔离一些财务风险,达到“欠债不还,诉讼不给”的效果的。

比如以下这些情况下:

种,跟上面一样,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欠债不还,诉讼不给。

再强调一下,这里指的是纯保障型保险,万能险之类带有理财性质的都不行。

第二种,以死亡做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可以避债。

因为这笔保险金是属于受益人的财产了,不是投保人的遗产了。

举个栗子,

老王做生意亏了一大笔钱,又不幸出意外去世了,

他很多年前买了一分万的寿险和50万的意外险,受益人是自己的儿子小王,

那么这时候,老王房子车子现金,都要做为遗产去偿还生前的债务,

但是万的保险理赔金,保险公司只会交给指定受益人小王,法院也是不能碰的。

只要小王声明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就就不用再承担任何债务。

这万就可以踏踏实实地留在小王手里了。

但是有几点需要注意:

i)受益人是投保人的不能对抗债务,

如果老王保单受益人是自己,那么保险金还是得用来还债。

ii)受益人与投保人存在连带关系的不能对抗债务,

也就是说,如果受益人是老王的合作伙伴或者之类的关系,保险金还是得用来还债。

iii)投保资金来源于恶性举债或者洗钱的,不能对抗债务。

iv)受益人如果是债务人,那么受益帐户如果能定期收到钱的,这个钱也不能对抗受益人的债务。

也就说,虽然这个保单没办法执行,但这个收益金打到债务人的帐户上后,是可以被执行的,钱从保单里出来,就不避债了。

童子 次看到这些话术,都无语凝噎,

故意不说前因后果,避重就轻,偷换概念,本末倒置。

如此无法无天,我只想替《保险法》说一句,大胆!

保险保险,就是为了保障财务风险,

别整那些没用的!

如果前两点还能靠点谱,

避遗产税这点就发生在“平行宇宙”了。

很多高净值人群,都会考虑财富传承的问题。这时候,卖保险的人发话了:

“老话说得好,富不过三代,。但为什么很多家族就能一直富下去?那是因为合理利用了保险工具!

保险是不用交遗产税的!

国外富豪为了避税,都跑去买保险、做家族信托了。

咱们也要把目光放长远一点。

咱们国家的《税法》第4条都规定了,保险不需纳税且不能随意抵押!”

小朋友我看到这个话术满脸问号。

这就更离谱了,咱又不是活在美国,

遗产税连收都没收呢,您避个毛线啊?!!

(1)相关司法怎么说

财*部年8月,就公开回应过:根本就没有发布过遗产税相关条例。

您说的那个《税法》是哪家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好吧,那么它的第4条是这么说的:

法律、行*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哪个字说了保险不需纳税且不能随意抵押?

是我阅读理解能力不够?还是您的理解在第五层?

保险的普及率越来越高,却还屡屡出现这种低智的营销内容,

归根结底都是远离市场的原因。

这些耸人听闻的话术多半都是假的,但10个业务员9个都这么说,可见多荒谬。

话术就是懒人指挥笨蛋:

编话术的人懒得动脑子编,学话术的人懒得动脑子想。

全行业都不重视提升专业水平,光比谁更会背话术了,

久了,不少人就真信了这些扯淡话术。

这一切都脱离了保险的初衷——保障。

国内保险行业的乱象很多,

具体可以参考这篇全网阅读量w+的文章:

保险公司套路多,拒赔多,如何维权?如何退保?看我这篇就够了!

我站在这里不是为了嘲讽谁,只是希望保险行业会变得越来越好,

这少不了保险公司, 代理人,以及其他保险从业者的共同努力。

而咱们消费者也需要明辨真伪,不要被这些话术所蒙蔽,相信条款,相信法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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