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胎儿有继承权吗

本文转自:天山网

董瀚文作

[案例]

和田市民李蜜和丈夫仇赟刚结婚3个月,在一次出差中,丈夫因一场意外突然去世。悲痛之余,李蜜发现自己已经怀有2个月的身孕。然而在涉及丈夫生前的房产和存款分割时,公婆和她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迟迟未能妥善解决,公婆将李蜜诉至和田市人民法院。

[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释法]

“李蜜与其子女作为 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可以 顺序继承李蜜丈夫的遗产的。”和田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侯芳介绍,民法典不仅保留了胎儿的继承份额,也承认在涉及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上,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老人受一些陈旧观念影响,以及对法律规定的不理解,提出孩子尚未成形不能继承遗产的说法,我们详细解释,首先只要是胎儿都有继承权,这和胎儿是否成形,怀胎几月都没关系。”侯芳表示,李蜜作为被继承人仇赟的配偶,在仇赟身故时已经怀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即便孩子尚未出生,也应具有继承权,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必须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侯芳同时也提醒,如果胎儿分娩时是死体的话,将不再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要其活着出生,即便出生后不久就离世,也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获得遗赠等权利。因此,李蜜进行遗产继承时,可以主张为腹中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案例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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