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全部归国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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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朋友提出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朋友的堂哥现在已奔四,堂哥是独生子,因堂哥父母的旧房子遇征迁,父母、堂哥均安置了店铺和房子。堂哥现在有正常上班,收入也不错,但就是不准备娶妻生子,堂哥父母很着急。朋友提问,假设堂哥的父母去世后,只剩下堂哥且堂哥终身未娶、未有子女的,那堂哥死后,他的财产(遗产)怎么处理?

笔者首先想到的是除个人债务外,剩余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转念一想,无人继承(承受)的遗产就是全部直接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吗?为此,笔者根据《民法典》、《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解释(一)”)相关规定,对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进行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本文会附《继承法》以及《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以便能更好进行对照、查阅。

备注:本文仅针对被继承人没有结欠税款、银行贷款、货款、借款等债务的情况下,对无人继承(承受)的遗产进行分析。

根据《继承编解释(一)》第41条(《继承法意见》第57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 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的规定,无人继承(承受)应先考虑有无遗产酌分权利人,确实无遗产酌分权利人的,遗产则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一、无人承受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没有人依法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即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1]。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承受,既包括没有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也包括虽然有继承人、被继承人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但继承人、受赠人丧失承受权利、放弃受领相应财产、权益等。

二、遗产酌分权利人: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一)继承人以外的人:这里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人。

1、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条、第条(《继承法》第10条、12条)、《继承编解释(一)》第12条、13条(《继承法意见》第23条、24条)的规定,有 顺位和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① 顺位法定继承人:

A.配偶。

B.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C.子女: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D.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E.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②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

A.兄弟姐妹:同父母、同母异父或者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继兄弟姐妹,要互为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基于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依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而不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后的继兄弟姐妹关系。

B.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民法典》第条第1款:“......,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的规定,即有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继承人、遗嘱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人。

3、“继承人以外”的人是否包括不享有继承既得权的后顺序法定继承人或者代位继承人,简单说,有 顺序继承人且有权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无法继承,是否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人。

① 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如果因 顺位继承人的原因不能作为继承人或者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例如被继承人有晚辈直系血亲而不能继承遗产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继承顺在后的人,同时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2]。

②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庭编著的《 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认为,首先,《民法典》关于“继承人”本身的表述并未区分顺序和是否代位。《民法典》第条中的“继承人”并未有顺序的限定,而第条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的表述说明立法者通过在“继承人”前增加“ 顺序”,对该条中“继承人”的范围加以限定。故从两个条文整体解释可知,没有特别注明的情形下,《民法典》中的“继承人”都不区分先后顺序。进而,《民法典》第条规定遗产酌分请求权人不包括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其次,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在特定情形下与作为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之间的扶养,分别属于《民法典》第条、第条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存在通过行使遗产酌分请求权得到补偿的必要[2]。

笔者赞同第①种观点。当 顺序继承人存在《民法典》第条第4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规定的情形,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第二顺序继承人此时可构成“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笔者举个例子,以期更好说明该情况。张三年老无法行动,小张并未与张三共同生活,平时也没有照顾其起居(未达到遗弃的程度),张三的妹妹张小妹照顾张三日常起居、生活、带张三看病等长达10年,若张三去世后,张三的遗产全部由小张继承,这并不符合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对于张三的遗产,笔者认为,应当由遗产酌分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张小妹有权分得适当的遗产。

(二)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参照《继承编解释(一)》第19条(《继承法意见》第30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的规定来进行认定。当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具有前述的扶养事实时,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亲属、血缘等关系,均应予以重视,尽可能认定该当事人享有遗产酌分的权利,特别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居但未领取结婚证、或者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等,导致“夫妻关系”并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无法以“配偶”的身份作为 顺序继承人时,则可考虑适用该条款主张酌分遗产。同时,《民法典》第条规定的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具体有《民法典》第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第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第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义务)、第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前文已经阐述过,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可以作为遗产酌分权利人的。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依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扶养时,当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的,笔者认为,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虽然可代位继承,但因我国继承立法采用“代表权利说”,认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即代位继承人是以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而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4],因此,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依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请求酌分遗产。

三、遗产酌分权利人的份额,可参照法定继承《民法典》第条的规定,综合考量被继承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实际扶养程度、遗产总额多少、法定继承人各自的情况等。遗产酌分制度,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等。

四、无人继承(承受)的遗产,且无遗产酌分权利人的,该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或者归集体所有。

根据《继承编解释(一)》第41条(《继承法意见》第57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 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的规定,本条表述为“应当”,即当有遗产酌分权利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时,应当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

综上,被继承人无债务的情形下,无人继承(承受)应先考虑有无遗产酌分权利人,确实无遗产酌分权利人的,遗产则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三版)——陈苇主编,年3月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P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作者: 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人民法院出版社,P-

[3]《 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P

[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三版)——陈苇主编,年3月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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