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确认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志杰损失.8万元。至此,这起因律师见证遗嘱无效导致侵害遗嘱继承人依遗嘱继承财产权利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结案。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都可能因过错导致见证遗嘱无效,那么遗嘱到底要怎么立才有效呢?
遗嘱继承是立遗嘱人通过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制定与法定继承不一样的财产分配规则,实现财产的自主、定向传承。效果体现在:改变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超越 顺序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剥夺部分继承人的继承权,把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特定的继承人所有。我国现行的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
现在的家庭和个人财富急剧增长,遗嘱处分的财产动辄成百上千万,甚至更多,一纸遗嘱的分量可不轻。为避免因遗嘱无效导致无法按遗嘱继承财产的悲剧重复上演,笔者查阅大量真实的案例,梳理、总结出遗嘱继承纠纷主要的争点及相应的裁判观点,供有需者借鉴。
遗嘱继承纠纷的争议焦点归根结底就是一点:遗嘱有效还是无效。司法实务中,对遗嘱效力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遗嘱的主体资格审查
1、行为能力的审查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代书人、公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特别提示: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后来取得行为能力的,遗嘱无效。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真实意思的审查
遗嘱应该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被欺诈、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不产生遗嘱继承的法律效果。
3、利害关系的审查
见证人、代书人是否属于民法典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特别提示:
利害关系人不包括立遗嘱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朋友,继承人的朋友、同事。
4、继承人身份的审查
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是遗嘱继承的适格主体。法定继承人包括 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作为遗嘱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开始前离婚,则丧失遗嘱继承权;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无论再婚,只要尽了赡养义务,都作为 顺序继承人,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是 顺序继承人。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如果成立事实婚姻关系,视为配偶,否则构成非法同居关系,不享有继承权。
特别提示:
遗嘱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无效,但可能构成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进行继承。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审查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或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因遗嘱内容无法实现,与遗嘱无效具有同等的效果。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特别提示: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二、遗嘱的形式审查
形式要件是遗嘱有效与否的必备要素,任何一处形式要件的欠缺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1、是否本人签名。在自书、代书、公证遗嘱中,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都要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捺印。
2、是否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无见证人或者仅有一名见证人的,无效。
3、公证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是否有修改、补充,或者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是否对外借阅,公证人员是否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4、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是否有见证人、翻译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场的。
5、是否符合遗嘱特定形式要求。先确认遗嘱的类型,再对照是否符合该类遗嘱的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非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哪怕亲自签名,也属遗嘱无效。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此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遗嘱的实质审查
1、多份遗嘱是否冲突。同一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遗嘱之间是否冲突。
2、附随义务是否能履行而未履行的。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该部分遗嘱无效。
3、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婚姻不忠的一方立遗嘱将其财产处分给与其同居者,遗嘱无效。
四、遗嘱的财产审查
《民法典》“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1、遗嘱不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
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份额,其他股东的股权等。
特别提示:
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身故保险金等并不属于遗嘱人生前合法拥有的财产,遗嘱不可以处分。
2、遗嘱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
遗嘱可以处分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指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特别提示: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五、遗嘱的效力规则
遗嘱经审查,存在遗嘱全部有效、遗嘱部分无效和遗嘱全部无效三种情形。
1、遗嘱全部有效
遗嘱全部有效的情况下,按遗嘱执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情况下,遗嘱的效力次于二者。
2、遗嘱部分无效
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有:
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的部分;
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3、遗嘱全部无效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同时存在数份遗嘱,要审查这数份遗嘱相互之间是否有冲突。没有冲突的情况下,按各份遗嘱的内容分别执行。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以 所立遗嘱为准,之前的遗嘱全部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公证遗嘱在民法典生效以前的法律规定中,具有 的法律效力,而且必须要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才可重新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民法典》则推翻了公证遗嘱的 效力规则,规定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所立的遗嘱为准,后立的遗嘱也不需要变更或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
律师提醒
司法案例中,能检索到的高净值人士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很少,为什么?因为此类人群普遍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律师见证服务或对遗嘱进行公证,从遗嘱的主体资格、形式要件、财产范围的认定等各个方面确保遗嘱的效力。普通人在这个方面的意思或意愿较弱,导致遗嘱的制作不规范,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引发的诉讼多发。实务中律师见证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例毕竟是极少数,即使个别被确认无效,也可请求见证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予以补偿差额部分。
由于遗嘱继承比较复杂,本文作者归纳、总结的遗嘱效力认定规则是最理想状态下的遗嘱制作要求。实践中,每个遗嘱继承的案例千差万别,法官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来判断遗嘱的效力,某一要件的缺失在不同案件中的法律后果可能会有所不同。请读者注意这一细节,不可固守僵化,也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