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通俗来说就是按照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的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死亡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但这种处分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据 人民法院统计,在全国审理的遗产继承案件当中,遗嘱被确认无效的占60%。所以很多人认为:只要立了遗嘱,就能让遗产按被继承人的意愿继承。这种想法无疑是错误的
案情简介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均为被继承人王某、李某的子女,四人为兄弟姐妹关系。二位老人生前有单位公房一套,于年、年两次参与房改,购房款元由原告王某甲支付。年7月2日,老人王某为解决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在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的见证下,与原告达成一份房屋归属问题协议书,约定由原告王某甲出资元将房屋购买,待二位老人百年之后房屋产权、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年1月10日王某老人去世,房屋由被继承人李某居住。年1月26日被继承人李某在保定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一份,表示将诉争房屋中属于李某的份额以及应当继承王某的份额在百年之后全部由原告王某甲一人继承。李某老人于年3月24日因病去世。各继承人不能就继承房产一事达成一致。且王某甲认为自己与父亲王某达成的协议以及母亲李某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诉争房屋应由自己继承。
法院认为王某的《遗嘱》系打印形成,王某丙就其提交的王某《遗嘱》的形成过程陈述为王某口述,被告王某丙记录并打印,原、被告均在场,该遗嘱并非遗嘱人王某亲笔书写或亲手打印,故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且该打印遗嘱没有其他见证人的签名,故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因此,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李某的《遗嘱》经过公证,被告不予认可,认为该遗嘱是在李某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作出的,但却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否定该公证遗嘱,故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且经过公证,为有效遗嘱,根据该《遗嘱》,保定市五四东路8号院3-1-号房产中属于李某的份额由王某甲继承。
面对这样的问题,大家都会产生困惑,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条件下签订的遗嘱才是有限的。乐思律师告诉你——
遗嘱的有效条件: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一般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4、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可将遗嘱分为以下5种形式:①自书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③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即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证明;④代书遗嘱:被继承人授意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⑤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见证人作出书面或口头证明。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乐思律师在此提醒您,订立遗嘱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形式,按照法定要求订立遗嘱,确保遗嘱合法有效。若您因遗嘱继承发生纠纷,乐思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法条链接: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