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来自秦皇岛普法00::57
本期解读律师
吴雪峥,毕业于西北*法大学,现执业于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继承,劳动交通,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
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遗产管理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财富的类型、遗产的数额,家庭成员的结构都越来越庞大、复杂。遗产管理人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被初次列入到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司法实践的适用都具有深远的影响。不仅填补了我国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空白,也更便于查明遗产范围和数额,切实保护遗产,便于妥善安置分割遗产,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定顺序为:1、由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2、若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5、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其中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职责,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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