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4号)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创新改革要求,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近期,太湖县人民法院、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明确了申请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方案》还明确了申请材料内容(含相关模板)和办理流程。材料核验,受理登记前,由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核验。申请受理,经材料核验后,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到场的其他同顺序继承人一并在申请书上对申请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公告登簿,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张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