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为什么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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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婚内所积累的财产是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婚内共同财产。如果不幸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那么共同财产就会进行分割。而这时候便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中一个人的长辈不幸逝世,所留下的遗产算是共同财产,还是由继承人个人所有呢?

在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如未明确归个人所有,则属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在婚姻法中有一条非常明确的描述,即18条第3款: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中明确是由女儿一人继承,那么,女儿所继承的遗产便不属于婚内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没有明确这一点,那就是婚内共同财产,如果女儿离婚,女婿是有权利分走部分遗产的。

不过,我们就这个问题本身来分析,即,遗嘱上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这其实并不是一个确定性的回答,而是模棱两可,既然是“两可”,那就应当以事实再做判断,而不是盲目的将一半房产交给女婿。换句话说,我们要考虑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老人逝世前所留有的遗嘱,是否指明给女儿个人,只不过在遗嘱中体现的不够准确罢了?

因为有些遗嘱不是自书的,对于患病老人来说,会采取“录音+至少两个见证人”的方式留下遗嘱,这时候如果老人说的是:“房子只留给我女儿,任何人不能分”,结果代书的因为不知道婚内共同财产,而写成了“房产有女儿继承”,这种情况,等同于违背了老人的意愿,也不是真实的遗嘱。所以,这种情况下,女儿离婚后女婿自然是不能分走的。

对此我们要明确一点,当信息存在不清楚的时候,绝不能以某一方的利益为依规,而是要综合判断,拿出所有可靠的证据进行分析,明确老人的意愿才行。不过,如果老人并没有明确钱是只给一个人的,或者其根本就不知道所得遗产也会户内分割。那么,女婿还是有权利分走部分的。

另外,如果是老人临走之前还来不及立遗嘱,那么便按照继承人的循序进行继承。通常是先分割老人的婚内共同财产,剩余的钱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分别包括父母、妻子、子女。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某种原因被取消的资格,那么便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三顺位继承人以此类推的逐级匹配。

当然,按照继承法进行遗产分割的状况,子女继承的遗产,只要其未离婚,那么无论如何都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原因是:遗产继承是在死者死亡的那一刹那开始生效,而如果在此之前并没有领离婚证,意味着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该部分遗产仍旧为婚内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而至于是否分走一半,还要看夫妻离婚时的分割比例

虽然通常是一半,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孩子的情况下,亦或者女儿在婚后一直作为家庭主妇,并没有赚钱的能力,这时候或更多的考虑到其生活需求,继而会将相对更大比例的遗产,交给有生活需求的人使用。对此,有人提出不公平:“因为如果女儿一直作为家庭主妇,意味着没有赚钱,那怎么能分走更多呢?”

这种思维首先是不对的,难道家庭主妇不是一个职业吗?如果按照市场价值换算,恐怕也很难找到一个既带孩子,又能料理家务的保姆,通常要雇佣两个人才行。而至于雇佣两个人的成本,请自己换算。同时,家庭主妇料理的是自己的家,其用心程度和单位时间产出价值,也必然高于雇佣者。说实话,如果只分一半,对于家庭主妇来说更不合适才对。

所以,分走一半在我们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对于男性一定是“最大比例”,对于女性来说一定是“最小比例”,因为通常女性比例要高于男性,在需要带孩子的情况下,比例可能更高。

最后想说:本文内容主要是在于帮助大家认识继承遗产和夫妻婚内所得财产之间的关系,虽然很多时候夫妻之间纵然是离婚了,也不会就遗产问题不断的争执。但是,为了避免诸如此类的状况发生,还是希望在书写遗嘱内容的时候能够用更加严谨的措辞,由此也算真正顺了老人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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