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产留给子女,又担心老无所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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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组成家庭

妻子名下无房

如何能保证老伴

"老有所居"呢?

1

房产留给亲生子女

居住权留给再婚老伴

李大爷多年前与*女士(化名)

再婚组成新家庭

其名下有一套房子

李大爷决定办理遗嘱公证

把房子交由亲生子女来继承

但考虑到*女士没有其他住处

还比他年轻一些

他向公证员表达了顾虑

万一子女继承了房子,不让老伴居住了该怎么办?

公证员向他介绍了

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制度

向他提出建议

最终

李大爷在遗嘱中明确:

子女将来继承房产是附义务的

子女作为受益人

必须为*女士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

保证*女士"老有所居"

公证员说,除了在遗嘱中为再婚配偶设立居住权,还有的老人是为子女中生活较为困难的一人,或者为长期照顾生活起居的护理人员设立居住权,不过这类护理人员往往和老人有一定的亲戚关系。

2

为了孩子就学

一家人办合同公证

陈老先生为方便孙子就学

决定将他和妻子的唯一住房

过户给儿子小陈

但又担心儿子、儿媳万一不孝

老两口无所依靠

咨询公证部门后

陈老先生一家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

双方约定:房产过户后

由儿子在房屋上为父母设立居住权

让二老居住至去世

因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工作尚在试点阶段,他们还特别约定,待条件具备,必须前去办理登记,而在办理登记之前,儿子处置房产要征得二老的同意。

公证员说,居住权的设立既可以通过遗嘱,也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或者生效裁判文书确立的方式,最后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方可生效。部分老年人需要在生前就处置房产,往往会选择合同方式。

本月起

75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人

可在我市各公证处免费办理遗嘱公证

记者了解到

因应《民法典》新设立的相关制度

我市的遗嘱公证办理出现了两个新现象

该公证处*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陈*介绍

一是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前来咨询如何设立居住权的老人比较多,各有十余件;

二是在遗嘱中明确了遗嘱执行人,部分法律意识比较强或财产比较多的当事人,会选择信赖的亲戚朋友作为遗嘱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执行人也是遗产管理人,这样能够尽量避免将来产生纠纷。

陈*说

这两个新现象正是因应了

《民法典》新设立的相关制度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还可应用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夫妻离婚,离婚协议中取得房屋的一方为子女或另一方设立居住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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