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计划生育竟假离婚,丈夫意外身亡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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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何永萍

案例简介

张大志与陈小敏于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陈璐。为了生育一儿子,躲避计划生育,张大志与陈小敏想到了假离婚的方法,便于年2月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仍然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生活,并以张大志的名义全款购买了一套3居室。三年后,儿子张小志出生。双方日子过得很平静,两个人似乎都忘记了已经离婚这事儿,便一直未办理复婚手续。年3月的一天,张大志在外务工期间意外死亡,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90万元。陈小敏便以妻子的名

义要求分割这笔赔偿款,并要求继承那套3居室,但张大志的母亲不同意,于是陈小敏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陈小敏虽然与张大志离婚了,但是离婚后他们仍然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生育了儿子,一套3居室的房子也是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应当按照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处理,所以陈小敏可以要求分割房屋,法院予以支持。但是由于其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无权继承张大志的遗产。

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照遗产处理原则,由于张大志的父亲已经死亡,所以由张大志的母亲以及张大志的两个孩子共同分配。

本案中,陈小敏可以主张分割房屋,但是对于张大志的遗产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无权主张。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故陈小敏有权主张分割房屋,而不是继承该房屋。

关于张大志死亡后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法律规定,其分配参照遗产处理原则,应当依法在其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大志与陈小敏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配偶,自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无权分得该笔款项,这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依法由张大志的母亲及两个子女共同参与分配。

延伸解读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一、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应该先看死者是否留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呢?

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3.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遗产继承分配比例

法定遗产继承分配比例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一千一百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世界各国民法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都是从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这一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确定的。

在我国,一般在继承开始地点(即死亡人最后的住所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继承人,负责通知不在继承地点的其他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和遗嘱执行人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保存遗产的人应当负责保管好遗产,不得擅自处理、隐匿和侵吞。如果在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虽有继承人知道但该继承人无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进行通知和管理的,则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公证机关负责通知和保管遗产。

综上可知,在法定继承当中,是区分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这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通常情况下是由他们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继承。

“假作真时真亦假,真作假时假亦真”,其实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假离婚一说。所谓的假离婚其实只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规避某些风险而采取的自欺欺人的做法。这种做法的后果有可能导致想规避风险的愿望没有达到,反而给自己增加了更多的法律风险。所以,不要将结婚离婚附加更多的条件,婚姻承载的只能是爱情。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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