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随着一笔万余元资金汇入镇原县法院账户,一起生母与继母、共同抚养人间长达五年的继承、共有纠纷案件,即将进入收官阶段。
事情还得从三十年前说起。年,焦某(女)与户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成婚,次年生育一子户某某。年,在户某某七岁的时候,焦某与户某离婚,户某某随其父生活,同年户某与张某再婚组成家庭。年,户某因故死亡,张某某入赘户家,和张某共同抚养户某某等人。
年,户某某参军入伍,年8月,户某某不幸因公牺牲。此后,由于焦某与张某、张某某等人未能就户某某个人遗产及部队赔偿款分配之事达成协议,户某某所在部队暂时中止有关赔偿事宜。
年9月,焦某将张某、张某某二人诉至镇原县法院,请求分得相关款项70万元。
法院查明
经部队结算户某某奖励工资、补发工资、养老保险、丧葬费、伤亡保险等合计.3元。还查明,户某某生前无债权债务,无论是其所在部队,还是生母焦某、继母张某、共同抚养人张某某,均未提供其遗嘱或遗赠协议。
法院认为,在部队核算费用项目中,其中有.3元系户某某生前应得工资,属于遗产范围,应适用继承法律法规进行分割。其余的元,是部队按照规定给付的赔偿款,不属于遗产,应适用共同共有法律法规予以分割。
因户某某未留有遗嘱和遗赠协议,其遗产应以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继承人的确定,法院认为,焦某身为生母,张某作为继母且自户某某7岁起就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该二人同属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某虽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对户某某也尽了一定抚养义务,本着兼顾公平原则,可适当分得遗产。
对于遗产的分割,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焦某等三人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按照焦某45%、张某50%、张某某5%的比例分割为宜。
关于共同共有人的确定,参照法定继承人范围进行界定,即焦某、张某、张某某三人均为万余赔偿款共同共有人。
对于该笔赔偿款,亦参照遗产分割比例分配。
法院判决
在扣除部队垫付的费用和张某、张某某共同支付的丧葬费后,对于户某某的遗产、补偿款,焦某分得47.9万元,张某分得53.3万元,张某某分得5.3万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焦某等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年4月,焦某向镇原县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协调,户某某生前所在部队将资金如数支付。
目前,该案正在办理领款手续中。
来源:镇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