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制度进入民法典,姑姑要求继承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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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蕾父母双亡的小赵病逝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留下遗嘱。姑姑赵女士作为小赵生前的实际照料人和房产出资人,想要继承侄子的房产,却苦无法律支撑。这个原来无解的问题,在民法典实施后终于有了解决办法。民法典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赵女士依据新规,认为朝阳区民政局是小赵的遗产管理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全部份额。近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赵女士的全部诉请。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北京首个遗产管理人被诉案件。姑姑继承侄子房产却不知该告谁?“我弟妹年因癌症去世,我弟弟年出车祸也走了。他们俩走了以后,这孩子(小赵)就想跟着我。他没有工作,还一身的病,确实挺可怜的,又是我侄子,有亲戚关系。我一想,得了,就我养他吧。”法庭上,65岁的赵女士述说这番话时,语气沉重。因为三年前,侄子小赵在三十而立之年,也因久病成疾追随父母而去。赵女士告诉记者,小赵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生前糖尿病、肾病等疾病缠身,身体一直不好,因此没有稳定的工作,也一直没有成家。小赵父母相继去世后,赵女士见小赵可怜,又是亲侄子,便让小赵跟着他们一起生活。她和爱人照顾了小赵十年。年3月,小赵病重,在姑姑家中去世,留下河北省香河县的一套房产。当初,赵女士和爱人拿出13.6万元作为首付款,让小赵贷款31万,帮他买下了这套房,“我当时想着他还年轻,我给他抚养成人,帮他买了房、成了家,就算替他爸妈完成任务了。”赵女士说。房产登记在小赵名下,直到现在,赵女士每个月还在为这套房偿还贷款。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姑姑这样的旁系亲属并不包含在内。小赵病逝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他本人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这套房子的归属便成了难题。赵女士作为小赵生前的实际照料人和房产出资人希望继承房产,但苦无法律支撑。她想到法院打继承官司,由法院确认房产的归属,一时却不知道该告谁?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也立不了案,诉讼这条路便行不通。民法典后民政部门成为遗产管理人年1月1日,民法典落地实施,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难题终于有了解决办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这条规定,赵女士认为朝阳区民政局自然成为小赵的遗产管理人,于是将朝阳区民政局列为被告,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继承小赵名下房产的全部份额。赵女士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小赵过世之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立遗嘱,这在以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这方面有一个完善性的规定,导致当时这个问题没办法处理。民法典实施后,我们可以通过起诉遗产管理人的方式对小赵的遗产进行分配,正是基于这方面考虑,我们将朝阳区民政局作为被告,提起了这个主张。”案件被法院受理后,赵女士委托律师搜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信,证明小赵生前就居住在赵女士家中;小赵的住院病历档案,首页联系人一栏填写的也是赵女士;银行账户明细也显示,赵女士在帮小赵支付了住房首付款后,每个月都会从其丈夫的户头中取款,再通过ATM机存入小赵户头,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小赵的堂姐出庭作证时说,“小赵去世前一晚,我去看望他,当时看到他躺在床上,浑身都是肿的。他说想求我办件事,香河的房是姑姑出钱给买的,能不能找个律师录个音,将房子更个名。我劝他先养病。我们走后不久,姑姑就打来电话说小赵去世了,很突然。”还有小赵的堂姐夫、姨妈等人也都出庭证明,小赵生前一直由姑姑照顾,去世前曾多次提到要把房产留给姑姑。法院判决支持了姑姑全部诉求赵女士直接起诉朝阳区民政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她要求继承小赵房产的全部份额是否有足够的依据?这些问题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对于成为被告这件事,朝阳区民政局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政局对自然成为小赵的遗产管理人没有异议。但赵女士在小赵去世后,并未将小赵死亡的情况告知居委会,也未告知民政部门,亦未通过特别程序指定朝阳区民政局作为小赵的遗产管理人。因此他认为赵女士直接提起诉讼,存在程序瑕疵。近日,朝阳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赵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朝阳区民政局自然成为小赵的遗产管理人,原被告对此并无争议,因此不存在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利害关系人也没有报告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定义务。赵女士为依法分割小赵的涉案遗产起诉朝阳区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还指出,鉴于小赵生前就医留存的联系人是赵女士,可以看出小赵对姑姑很是信任和依赖,结合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法院认定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对小赵扶养较多的人。“根据遗产分配原则,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与其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相一致。”本案主审法官陈扬表示,法院结合抚养周期和方式、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赵女士对涉案房产的贡献等几方因素综合考虑,认为赵女士分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支持了赵女士的诉求,判决小赵名下房产全部由赵女士继承。“满意、满意,太满意了!谢谢法官、谢谢民政局。”一审判决做出后,赵女士也舒了口气。她用朴实的语言告诉记者,当初咨询律师,得知由于没有法律规定问题解决不了时,她一度非常焦虑,“我当时就想,不管怎么样也得在我‘闭眼’之前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别再把麻烦留给下一代。如今这个愿望实现了,真的感谢大家!”“在无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下,赵女士出于亲情和关怀对小赵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并在购买房屋时提供了经济资助,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法官陈扬也表示,赵女士对小赵的扶养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相关制度细则还有待进一步落地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给小赵这样的被继承人身后遗产的处置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出口。随着一审判决的落槌,案件虽然告一段落,但是民政部门如何贯彻落实遗产管理人职责,相关细则还有待进一步落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宣判后,朝阳区民政局的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案件判决对于民政部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他仍期待具体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将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实下来。“细则应包括,当这类被继承人去世后,民政部门如何知晓?相关权利人是否有报告义务?报告之后,民政部门在查明遗产情况、管理分配遗产的问题上该如何操作?这些都需要具体的指导,而不用说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要到法院来解决。”该代理人说。“通过审理这起案件,法院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也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发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在规范履职和参与诉讼方面确实存在困难。”陈扬告诉记者,针对这些问题,宣判后朝阳法院也向民政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其尽快制定和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工作指引,协同相关部门探索民政部门履职保障的制度设计,完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置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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