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共同生活”好理解,但什么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呢?本文会以近期北京市东城区的一个案例对此进行讲解。
案情介绍:王爷爷和周奶奶婚后育有王大姐、王二姐、王三姐三姐妹,周奶奶年去世,王爷爷年去世,两位老人生前均未设立遗嘱。王大姐自结婚后就没有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王二姐则长期在上海生活,王三姐自年开始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大院中。年王大姐王二姐就继承问题把王三姐告上了法庭。
双方主张:王大姐王二姐认为三姐妹都尽到了赡养义务,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三姐妹平等分割遗产;王三姐则认为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分得遗产的70%。
法院认为:本案的被继承人生前均享有医保等退休待遇,病前亦能生活自理并雇佣保姆,说明被继承人的经济及生活均独立,无需继承人太多的助力。上述状况下对老人而言特别是在老人患病时对老人的陪伴及精神慰藉更能体现对老人的孝道,现有证据显示被告在陪伴老人、慰藉老人、看顾病患老人方面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依法律规定的原则应适当予以多分。
秦嘉泽律师认为:民法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应当尽可能去了解其中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利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中,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经济上供养一般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医疗费用等;生活上照料则是指子女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生活,比如不能在老年人躺在病床时不管不顾;精神上慰藉是指要关爱、理解老年人,我们常在实践中看到有些子女对老人不闻不问,四五年杳无音信,老人其实可以起诉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责任,而法院可能会要求子女定期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对父母进行关怀和慰问。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后,结合日常生活中两位老人更需要的赡养种类,认为一直陪在两位老人身边的王三姐对老人的陪伴是一种被法律认可且倡导的做法,所以适当多分了一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