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子女拿出多份遗嘱遗产到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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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与每个家庭都息息相关,当前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重视遗嘱,并且在生前立好遗嘱,避免子女之间因为财产继承产生纠纷。但是很多遗嘱却因为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导致最终遗产不能按照老人的真实意思进行继承。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存在多份遗嘱时,如何确定有效遗嘱是怎么规定的?00:55#案例李某夫妻俩养育了四个孩子。年3月,李某夫妻共同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李某名下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归老二,老三和老四各分五万元现金,李某夫妻一直生活居住的房屋归老大,遗嘱在夫妻二人去世后开始继承。随后夫妻来到公证处将遗嘱进行了公证。年5月李某去世,年9月李某妻子去世,在孩子们要对遗产进行继承时,老大又拿出一份遗嘱。原来,在年5月李某去世后,李某妻子又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夫妻二人的所有财产由老大继承。老二、老三和老四以遗嘱内容为打印为由不承认其效力,仍要求按照年3月的公证遗嘱进行遗产分割。四人因此产生纠纷,于是,老二、老三、老四将老大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按照年3月的公证遗嘱继承财产。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博睿存在多份遗嘱应当以哪份遗嘱为准?在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依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不管以什么形式出现的遗嘱,如果内容相抵触的,都实行遗嘱“最新第一”,既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民可以选择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或者口头遗嘱的形式,来撤回、变更公证遗嘱,来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实现。父母生前的债务是否死后由子女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欠付合法债务和税款,其继承人也既子女,继承其遗产的同时,应当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和税款进行清偿。同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宁夏新闻网记者王莹/综合审核:贺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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