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说法丨新形势下的遗产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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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不断发展,与之相关的社会生活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人生无常,生老病死是不可避免的,继承相关的问题也就会随之发生。本次周六说法由文康济宁办公室石素香律师针对新形势下的遗产继承问题做了相关案件梳理与分享,借“他山之石”为大家学习所用。

民法典新增条款宽恕制度

(一)案例导入

只要追过《隐秘的角落》这部剧的人都会对剧中张东升的笑容记忆深刻,回想起来依然是毛骨悚然,此剧热播期间,追剧人彼此之间开玩笑都会说一句“约吗?一起去爬山”。但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去分析,剧中暗含一场精心策划的为谋财而害命的“继承大戏”。

张东升带岳父母爬山,结果岳父母“意外”去世,剧中没有体现老人留有遗嘱,也没有显示尚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健在,在此情况下,张东升之妻徐静依据《民法典》第条、条之规定就成为其父母的 的 顺序法定继承人。

因该笔继承发生在张东升、徐静两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因岳父母的突然离世,没有显示有遗嘱的剧情下,也就没有可能指定该笔遗产由徐静一人继承,那此时这笔遗产按照《民法典》第条之规定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儿媳、女婿在法律规定上虽然不能直接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但是,在没有遗嘱明确指定遗产为儿子、女儿一方单独所有时,儿媳、女婿仍然可以借由配偶实际继承遗产而成为遗产的共有人,享有遗产。

随后徐静突然离世,作为独生子女,与张东升又未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张东升作为配偶就可以明正言顺成为徐静 的 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徐静父母的遗产及两人名下的海景房。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 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依据上述规定,剧中张东升为谋取财产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属于学理上“继承权的 丧失”,即继承人再不得也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

该条规定的(三)至(五)款则是《民法典》继承编与以前的《继承法》相比较而言新增的“宽恕制度”,即除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极其严重的行为外,对于其他三项行为,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原谅的也可不丧失继承权。

新增的“宽恕制度”在法律层面上规定继承权的相对丧失,目的并不是维护继承人的利益,而是为了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督促继承人弃恶从善,并完全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贯彻养老育幼的原则。

居住权的设立规则

(一)案例导入

导入外部普法短视频(视频内容简述):剧中“苏大强”于半年前给“小蔡保姆”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小蔡保姆”可以 的住在他的老房子里,半年后,“苏大强”与儿子商量趁着他有短暂清醒的时候分割一下他的房产,此时“小蔡保姆”闻风而动,来家要求参与分割,主张其对老房子有居住权,就是分割也得有她的一半。那“小蔡保姆”对于老房子享有居住权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不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还应当包含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或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要求和条件,居住权期限,争议解决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有其法定的生效要件,而不是单凭一纸承诺就能确立的。

另,假如“小蔡保姆”她真的享有终身居住权,那“苏大强”的老房子就应该分她一半吗?其实并不然,依法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收益权和处分权并不因居住权的设立而丧失,依然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小蔡保姆”要求分割房屋一半的主张,是混淆了居住权和产权的概念,她的如意盘算注定是不可能实现的。

网络时代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一)案例导入

中华遗嘱库发布的 数据显示,近年来前去咨询立遗嘱的人数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截至年12月31日,中华遗嘱库已经登记保管了22万份遗嘱。其中“90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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