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外,民法典

01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年01月01日起施行,自实施以来掀起了全民学习《民法典》的热潮。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第六编:「继承编」,看一看和之前的《继承法》相比,《民法典》的继承编有什么亮点与变化。

02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先来说说我认为对我们生活影响最大的一点变化。那就是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程苗苗解读:

为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也就是说,公证遗嘱丧失了其效力优先性。立遗嘱人更改遗嘱变得更加便捷。即使公证处有一份公证遗嘱,但是立遗嘱人可以再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来改变公证遗嘱。

未来,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将会更加谨慎了。因为,谁知道被继承人在这份公证遗嘱之后,是否还有其他时间在后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甚至口头遗嘱?

03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第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原《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程苗苗解读: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

同时,有些「类财产」无法作为遗产来继承。比如「使用权房的承租权」是不能继承的,因为它只是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缺乏「处分」属性。

从以上新旧对比可知,遗产范围不再以列举方式作出划定范围,是社会的发展及不断涌现出的新的财产形式使然。

04丧失继承权可失而复得

《民法典》第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原《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程苗苗解读:

《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

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

新的立法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予以了充分尊重而不再强制干涉:尽管继承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非常恶劣的行为,但立遗嘱人或被继承人宽恕了他/她,仍然在主观上想要将自己的遗产分配予他,则要尊重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

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杀害被继承人的除外。

05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民法典》第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原《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程苗苗解读: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

记住,这里被继承人的侄、甥是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资格。也就是只有被继承人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情况下,只有兄弟姐妹且(部分)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有侄、甥的代位继承权。

这也是继承法上的一重大突破。

06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民法典》第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原《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程苗苗解读: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

这也是紧随社会发展和实践中常见的立遗嘱的形式而予以的增设。即使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承认打印遗嘱的形式前,司法实践中已经有非常多的打印遗嘱了,尤其是很多代书遗嘱,常用打印遗嘱的形式形成,实践中也是根据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来确认是否认可其效力。

不过之前的打印遗嘱多和代书遗嘱竞合。今后打印遗嘱将作为法律规定的合法的遗嘱形式而存在。

07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原《继承法》未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

程苗苗解读: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现实生活中,「遗产管理人」到底起多大作用?

目前实践中来看,好像其作用并不十分明显。很多时候,继承人之间关系和谐的,自然会推选出某继承人负责处理遗产,关系不和谐的,大家谁都不想推选对方做遗产管理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要主张债权的,还是要向所有继承人提出,因此「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作用还有待进一步的实践考证。

03总结

继承编的总体变化还是比较大的,而且从立法变化来看,更加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减少形式束缚与法律的强制干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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