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诉讼方式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防止因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继承不认可而产生的纠纷,也方便产权的过户转移。
侄子侄女照顾孤老叔叔多年,叔叔遗嘱赠与房屋给两人,其他亲戚看在眼里,明白老人与侄子侄女的依赖关系,均无异议,通过法院确权,侄子侄女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
被继承人胡某5住在宝山区,生前未婚无子女。一直由侄子胡某1和侄女胡某2共同照顾。感念二人多年的悉心照料,年1月20日,病重的胡某5立下遗嘱,表示系争房屋由侄子侄女继承。4个月后,胡某5离开了人世。因亲戚众多,按法律规定,侄子侄女两人为避免将来可能的纠纷,决定还是通过法院来确定遗嘱继承权,通过法院的判决书来实现过户,于是将相关法定继承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案外人胡某6与案外人陆某(均已死亡)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六人,即被告胡某3、被告胡某4、被继承人胡某5(年5月25日死亡)、案外人胡某7(年1月9日死亡)、案外人胡某8(年2月14日死亡)、案外人胡某9(年10月9日死亡)。原告胡某1系胡某7之子,原告胡某2系胡某4之女。被告张某1、被告张某3系胡某8之子。年3月7日,被继承人胡某5与案外人徐志清离婚,婚姻期间未生育子女。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系胡某9之子女。
二、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现登记于被继承人胡某5名下。年1月20日,被继承人胡某5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胡某5生于年7月8日,现居住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已退休。因无子女,是孤老,为本人百年后房产问题,所以生前立下遗嘱。本人有一套于上海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在本人百年后由侄子胡某1、侄女胡某2继承,别人不得干预。因本人有病,所以今后生、老、病、死都应由继承人胡某1、胡某2负责到底。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其他合法财产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胡某5名下,系胡某5的个人财产。胡某5生前立有遗嘱一份,言明系争房屋赠与两原告,该遗嘱的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现两原告表示已完成了对于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起诉来院要求取得该遗赠财产,被告胡某3、张某1、张某2对此也表示认可,故被继承人胡某5的遗产应由两原告依法继承。故法院确认系争房屋由两原告继承。
法院判决:现登记在被继承人胡某5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归原告胡某1、胡某2所有;办理产证过户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原告胡某1、胡某2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1、胡某2承担。
公民有自由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自由,本案侄子侄女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赡养老人。叔叔胡某5无子无女,将自己仅有的房产遗嘱赠与给照顾自己百年的侄子侄女。侄子侄女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确定遗嘱的合法有效性,不仅确认了侄子侄女的权利,同时也防范了有其他继承人因遗嘱赠与而发生纠纷的可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文案:华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