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两份遗嘱,该以哪份为准千万房产

白癜风治疗目标 http://baidianfeng.39.net/a_xcyy/130723/4224978.html

案件背景

张某有与温某贞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张某*、次子张某强、长女张某华。温某贞去世后,张某有由其弟弟的女儿张某来照顾,张某有每月向张某来支付报酬。张某有去世后,张某*、张某强、张某华就张某有与温某贞留下的两套价值千万的房产以及几十万的存款等遗产分配事宜协商不成时,叔叔的女儿张某来拿着张某有于年8月的遗嘱要求继承其中的海淀房产的一半份额。张某*身体不好,希望在其有生之年解决清楚家庭争端。于是,张某*委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王文静律师于年9月将张某华等人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某有及温某贞的全部遗产。

案件问题

1、诉讼中,张某*因病去世,其继承人张某静及贾某凤可以参与诉讼吗?

2、本案中,张某来持有张某有于年8月设立的遗嘱,要求继承海淀房产的一半份额。张某华持有张某有和温某贞共同于年5月设立的遗嘱,要求海淀房产由张某华和张某*各占一半份额,朝阳的房产由张某华、张某强、张某*均等继承。这种情况下,以哪份遗嘱为准呢?张某有和温某贞的遗产该如何分配呢?

3、张某*和张某强主张其各自都为张某有垫付了医疗费,其垫付的医疗费应当先从张某有的遗产中扣减后,剩余的遗产再由继承人分配?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详情

一、原告张某*(注:变更为张某静及贾某凤)诉称

张某有与温某贞系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张某*、次子张某强、长女张某华。温某贞于年11月22日去世,张某有于年8月7日去世。现有两套房产,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以及朝阳区号房屋。现在双方因遗产分割存在争议,故诉至法院。同时,由于张某有生前就医医院医疗费.09元,医院多次催缴,张某*以现金形式垫付了上述款项,对于该笔债务,依法应当由各继承人共同承担。另外,张某有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应一并进行分割。

原告张某*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21、依法分割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3、依法分割张某有的抚恤金、丧葬费、实发的医疗费报销款。4、依法分割张某有名下的2个工商银行账户存款。5、在张某有遗产中扣减张某*垫付的.09元医疗费后由法定继承人分割。

二、被告张某强辩称

1、同意由张某*、张某强、张某华法定继承分割两套房产。2、同意核实清楚张某有名下的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由张某*、张某强、张某华法定继承分割。3、张某*垫付的数额认可,我方也垫付了元费用,也要求扣减。剩余款项按法定继承分割。

三、被告张某华辩称

我持有一份张某有和温某贞共同于年5月设立的遗嘱,其遗嘱内容是海淀的房产由我和张某*一人一半,希望法院按照该遗嘱分割海淀的房产。张某有的抚恤金、存款等具体数额由法院裁判。

四、被告张某来辩称

我持有一份张某有于年8月设立的遗嘱,其遗嘱内容是海淀的房产由我继承一半,要求按照这份遗嘱分割。其他由法院裁决。

五、法院查明的事实

张某有与温某贞系夫妻,二人育有张某华、张某*、张某强。温某贞于年11月22日去世。张某有于年8月7日去世。张某*在年1月25日去世,其配偶贾某凤和女儿张某静继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的原告由张某*变更为张某静和贾某凤。

张某华提交了《关于家庭财产分割管理意见》,显示:被继承人张某有和温某贞辛苦这一生只存下两套住宅,它们分别是:海淀区号面积94.71㎡、朝阳区号房屋面积83.47㎡,朝阳房子目前仍未发房本。我们俩一生只有三个子女,长女张某华、长子张某*、次子张某强……根据国家继承法规定,我们俩去世后家庭财产要分给儿女作为合法继承生命的延续,经反复考虑分割意见是94.71㎡给女儿张某华和长子张某*两人,83.47㎡分给次子张某强一人(该句被划掉并有张某有和温某贞签名),这样基本合理……若死一人94.71㎡活着的人保姆等人住着,另一套83.47㎡出租用租金补充生活……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者不予继承……;落款处有:立遗嘱人张某有、立遗嘱人温某贞,年5月30日。

原告对上述遗嘱认可。张某来虽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同时主张该遗嘱中显示有子女不孝内容所以张某有又重新订立了遗嘱。张某强庭审中表示对上述遗嘱不发表意见。

张某来主张其在张某有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时张某*也承担了部分赡养义务,并提交了一份《遗嘱》,显示:由于子女们不孝,根本没有一点赡养我的行为,我决定百年之后,海淀号无偿赠送给细心照顾我多年并情愿为我养老送终的亲侄女张某来使用和继承。落款处显示:立字人张某来,年8月1日。该遗嘱中有多处按有指纹。同时,张某来提价了照片一张,主张是在张某有书写遗嘱时所拍,照片中显示的张某有书写内容与张某有提交的内容一致,同时该照片中多次出现了一份杂志,该杂志显示时间为年第3期。

原告对上述遗嘱认可。贾某凤主张自己是肢体残疾人,主张多分遗产。张某华和张某强对上述遗嘱不认可,主张无法辨认字迹,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均表示不对遗嘱申请笔迹及指纹鉴定。

经查,张某有名下有两套房产:1、北京市海淀区号,建筑面积94.71㎡,房屋产权登记申请时间为年7月31日。2、北京市朝阳区号,建筑面积83.93㎡,产权登记申请时间年3月12日,该房屋在购房合同中显示建筑面积83.47㎡。

关于抚恤金、丧葬费,张某有原退休单位某离退休干部局出具《证明》,显示:张某有抚恤金、丧葬费均汇入其工商银行账户尾号账户,年9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元,年12月发放丧葬费元,张某有医疗费报销款汇入其工商银行账户,年7月31日家属向单位借住院费5万元,年8月24日应发门诊医疗费报销款.61元,冲抵借款.61元,余.39元借款待还,年12月24日住院费用单据共计.09元,自付及自费金额.62元冲抵借款.39元,实发报销款.08元。

经查,张某有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在年9月2日收到抚恤金元、年12月28日收丧葬费元,截至年6月21日余额.59元。

张某有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在年12月24日收报销药费.08元,截至年6月21日余额.53元。

另查,张某有于年7月17日至8月7日住院,全部费用合计.09元。年12月7日,医院催款单显示,患者张某有现资金不足需补交押金.09元,第3次催款。后张某*在年12月7医院交纳.09元,原告提交了银行取款单、医院收据。

张某强主张在年8月7医院交纳住院预交金2万元,医院收据,主张在年8月10日、14日、15日支付各项殡葬费用共计元,并提交了各项费用收据。原告对上述2万元住院费不予认可,主张在年8月9日应张某强要求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gz/4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