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最新规定夫妻共有房产,在一方去

新版《民法典》中涵盖了有关家庭财产继承的相关法规,我们知道,当前关于家庭财产继承方面,暴露出来的矛盾、纷争越来越多——因为涉及到巨额财产的分配问题。

在房价被不断推高的现代社会,房子无疑是家里最值钱的财产了,那么老人们名下的房产无疑是子女及众亲属争夺的焦点,但是从年1月1日开始,大家再也不用争了,因为《民法典》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1、按照最新的《民法典》中规定,订立遗嘱可以采用手写、打印、录音和录像四种方式,但是具体的细则还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比如打印的遗嘱,必须要有手写的签字和订立遗嘱的日期等;而且订立遗嘱的时候,现场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才行。

2、新的规定要求,扩大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等都可以依法继承父母房产,不过有前提条件,继承人是区分为第一、第二、第三次序的,这些远房亲戚想要继承房产,还需要在顺位继承人缺失的情况下,方可有补位的概率。

那么,夫妻一方去世,对共同房屋如何处理?另一方有权卖房吗?

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或妻一方去世,且生前夫妻两人对该财产如何处分没有约定,去世一方也没有遗嘱的,对于去世一方共有的那一部分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原则上应由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同一顺位存在多个法定继承人的,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即丈夫、子女本人以及妻子的父母(倘若还在世的话)平均继承。只不过不办理继承登记的话,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对房子没有处分权(即不能出卖)。

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在与所有的继承人商量,全部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意之后,方能出卖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民法典》还令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不再是天经地义。

《民法典》第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这也就是说,父母生前的债务,子女并没有义务去偿还,只有继承了遗产,才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但是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子女将无需偿还。

法律小常识: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夫妻共同房产”,即指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罗列常见的三种情况——即按照获取房产的三种方式:买卖、继承、赠与。

比较简单的,指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其中,“夫妻双方”,包括了各方父母资助的情况。这种情况,与登记谁的名字无关。一方在婚内通过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法定继承,是不特指继承人个人的。因此,例如夫妻中一方继承了自己父母的房子,继承所得,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如果一方是通过遗嘱继承所得、且遗嘱中并未指明由继承人“个人继承”,继承所得,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婚内通过赠与所得的、且未指明赠与给个人的房产。例如,丈夫的父母将自己房产通过赠与的方式过户给丈夫、但是没有声明赠与给丈夫个人,那么这套房子,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还有以下四点请记在心里。

1、关于宠物伤人:禁养犬咬人,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2、关于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充值网游,打赏主播,必须退钱。

3、关于借贷:借了高利贷,可以不用还高额利息。

4、关于婚姻彩礼: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结婚索取财物。

还有就是你在阅读《民法典》的时候,你还会发现很多有趣是规定。

婚前多套房产属于一方所有,但婚后变卖了,所得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所购买的债券、股票等,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公婆不帮助儿媳看孩子,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是不是有点意思,看到这一条,有多少受屈的儿媳心里乐开了花,这样媳妇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公婆了。

《民法典》生效了,原有的《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一共9部法律也随之废除,各个法律条文也都一并归纳到《民法典》中!

《民法典》一共有条法律法规,涉及到了我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开始,就和《民法典》脱离不了关系,上学,就业,结婚,生子,买车买房,邻里纠纷等等,大事小事,大矛盾小纠纷都做了全面的规定。

《民法典》的出现,也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天翻地覆的变化,只有在最早的时间掌握它,我们才能有一个更加轻松的生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已经是生活在年了,不能再做一个一无所知的法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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