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房产已出售给原告,被告应按约协助

刘云涛 http://disease.39.net/bjzkbdfyy/170519/5387123.html

一、基本案情

年8月31日,双方契约主要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市x区x街道x村(x大道西侧)高层立改套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付给甲方定金元,余款元分二次付清,即房屋交付钥匙时付元,房屋所有手续办结后付清最后元;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同意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给乙方;双方同意在交房后办理房产转户手续,并同意将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上述房产、土地转户的各种税费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本契约一式二份,签名后生效。次日,陶某钱作为收款人出具一份收条。

收条载明收到原告买房屋的一期付款元。同日,陶某钱在x市正立公证处办理一份委托书公证。委托书载明,陶某钱作为委托人委托原告代为办理x市x区x街道x村(x大道西侧)取得拆迁补偿立改套套房有关的事项,年11月,陶某钱户的安置房屋经抽签确定为坐落在x市x区x苑x幢x单元x室(车位x,储藏室)。

另查明,陶某钱因死亡于年12月26日注销户口。陶某钱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先于陶某钱死亡。陶某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有兄弟姐妹五人,即陶招凤、陶某良、陶国朝、陶某妹、陶某梅,其中陶招凤、陶某良、陶国朝均先于陶某钱死亡。

年1月11日,x市合信公证处出具一份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陶某钱单独报批的经抽签确定坐落于x市x区x苑x幢x单元x室(车位x,储藏室)不动产由两被告共同继承。

二、原告观点

据户籍资料显示,陶某钱已死亡。陶某钱其生前终生未婚,也未有子嗣,被告陶某梅、陶某妹系陶某钱的胞姐妹,为陶某钱的继承人。现上述房屋已由原告代为抽签确定为x区x街道x苑x幢x单元x室(车位x,储藏室)。

但被告却不予交付房屋钥匙,也不予以配合房产登记过户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上述被告始终推托拖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认为,陶某钱将房产出售给原告,原告按约支付购房款,两被告作为陶某钱的继承人及房屋的继承权人,理应按约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过户手续。

三、被告观点

1.对原告所述的基本事实没有意见。因陶某钱已经去世,两被告对陶某钱生前的买卖行为的真实性有异议。两被告通过公证的方式继承了陶某钱的遗产。但遗产继承当时公证处存在遗漏,陶某钱的哥哥陶某良还有一个女儿,当时公证处仅办理了陶某良儿子放弃继承的声明,而陶某良女儿未接到通知,现陶某良女儿表示要继承遗产。故现在对于陶某钱遗产的继承仍存在纠纷。

2.两被告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了物权。当事人办理公证时不知道陶某钱已经将房屋卖掉。两被告知道情况后,明确表示已经取得物权,不同意出卖房屋。

3.两被告对原告与陶某钱之间的买卖行为存在异议,退一步说,即使双方之间的买卖真实,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仅支付了定金,原告与陶某钱之间形成的只是合同的债权。而两被告通过继承所得的是物权。两被告认为,目前该房子的所有权属于被告。物权大于债权,两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出卖。如果合同有效,两被告愿意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

四、庭审意见

原告与陶某钱于年8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应为有效。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也未对契约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辩称对陶某钱的遗产继承仍有纠纷。

现被继承人陶某钱存在第二顺位继承人陶某梅、陶某妹,不属于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协助原告方办理讼争房产的过户手续是陶某钱所负房屋买卖契约的义务,故两被告作为陶某钱的法定继承人亦应履行承继的合同义务。

五、法院判决

《房屋买卖契约》有效;被告陶某梅、陶某妹协助原告王某伟办理将坐落于x市x区x苑x幢x单元x室(车位x)的不动产的权属登记到原告王某伟名下的手续。

司法裁判案例。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gz/4363.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