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人去世,房产留给二婚后再离婚的前妻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伟芬通讯员钟法富法杭州苏大爷早年与妻子离婚,女儿跟随母亲定居上海。花甲之年,苏大爷与蔡阿婆再婚后又离婚。但因苏大爷体弱患病,蔡阿婆决定留下来陪伴照顾,直至苏大爷病逝。年8月6日,苏大爷决定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通过遗嘱的方式赠与蔡阿婆,但因无法写字故由蔡阿婆代书立遗嘱一份,其本人签字捺印、宣读代书遗嘱内容,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还请同病房两病友见证。苏大爷病逝后,女儿对此颇有意见,不愿意配合蔡阿婆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也没有处理苏大爷的后事。蔡阿婆诉至杭州富阳法院,要求按苏大爷遗嘱内容接受遗赠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蔡阿婆认为其照顾苏大爷的生活起居并陪伴就医,期间苏大爷女儿从未看望照料,苏大爷感念蔡阿婆的付出,但又苦于身体状况无法亲自到场办理复婚登记,为使蔡阿婆合法获得案涉房产,思虑再三通过遗嘱的方式表达自己真实意思,蔡阿婆也遵从逝者遗愿表示接受。苏大爷的女儿则认为蔡阿婆提交的遗嘱均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代书遗嘱由受遗赠人蔡阿婆书写,且无见证人;录音录像遗嘱中见证人未表明身份及年月日,且另一位见证人肖像不明显。两份遗嘱不能构成有效遗嘱,遗赠自然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富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大爷的遗嘱涉及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溯及适用《民法典》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律规定。因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为蔡阿婆,且无见证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对代书遗嘱不予认定。但在录音录像遗嘱中,记录了苏大爷宣读代书遗嘱内容及签字捺印过程,与代书遗嘱内容一致。另根据相关病历显示,苏大爷立遗嘱时意识清楚,在宣读遗嘱时意思表达明确,虽录音录像遗嘱中其中一个见证人肖像不明显,且未记录年月日存在瑕疵,但两见证人已通过录音录像形式对见证过程予以了说明,且苏大爷和见证人的年龄、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当时身体状况及疫情期间病房管理要求等因素,不应苛求其形式,故可以认定案涉录音录像遗嘱系苏大爷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已经生效。法官说法: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刻录了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必经历程,并以法之名一路护航。在继承编新增了录像遗嘱,并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各式遗嘱形式上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均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而非用形式来限制或否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司法裁判在严格把握遗嘱形式要件的同时,也应最大限度回归立遗嘱人的真实遗愿。本案中,虽录像时法律对录像遗嘱没有明确规定,其形式上相较于《民法典》的规定也略有瑕疵,但综合具体案情来看确能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遗嘱有效。新闻+关于遗嘱的那些事所有的人都可以立遗嘱吗?不是。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不能设立遗嘱。遗嘱中可以处分哪些财产?遗嘱人可以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如工资、存款、车辆、房屋等合法财产。但是注意,不能处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夫妻之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写好的遗嘱,被他人篡改怎么办?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并且,遗嘱人的想法发生变化的,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哪些人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因遗产份额的处分关系到其债权能否完全实现的问题。遗嘱的形式这么多,该选择哪种好呢?在不同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对适宜的形式。《民法典》颁布后,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继承编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但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都需要确保遗嘱的内容准确、真实,形式合法、完备,否则易产生后遗症。年以前订立录像遗嘱,可以适用民法典吗?不一定。在民法典生效前以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只要不存在①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②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③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况,均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不会因为民法典的施行发生改变。本文为钱江晚报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复制、摘编、改写及进行网络传播等一切作品版权使用行为,否则本报将循司法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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