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裁判继父去世,继女儿也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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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作为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呢?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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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李某珍和前夫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前夫抚养。年2月,李某珍和张某民登记结婚,张某民亦属再婚,他的儿子张某华由其前妻高某抚养,后随其母亲姓氏改名为高某文。年7月,李某珍与前夫在某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协议书》,载明女儿曹某洁现在要求随母亲李某珍一起生活,为此双方协商确定曹某洁从年8月起由李某珍负责抚养教育,三人在协议书上署名予以确认。后曹某洁更名为张某怡。年6月,张某民在家中意外受伤去世,因生前并无遗嘱,各方当事人因其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起诉到了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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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原告高某文在诉状中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民父母均先于张某民离世,故应由自己和李某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对此,李某珍则不予认同,她认为:张某怡是被继承人张某民的继子女,年7月,张某怡的抚养关系变更,姓名也由曹某洁更改为张某怡,由她与被继承人张某民婚后共同进行抚养,此后一直生活在一起。张某怡成年之后,也一直在照顾张某民的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张某怡婚后所生子女也跟随了张某民的姓。因此,张某怡对于张某民的遗产也具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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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曹某洁(后更名为张某怡)的抚养权已变更至李某珍,并在李某珍再婚后改为姓“张”。张某怡当时尚未成年,且为学生,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及教育上均需要照顾抚养,在学习期间的费用由张某民与李某珍共同支付。后张某民也为张某怡照看子女,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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