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继承父母全部遗产需要合法有效的遗嘱

北京中科刘云涛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03800805210461453&wfr=spider&for=pc
可能在生活中或是电视剧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因为财产纠纷而闹得整个家庭都非常不和睦的情节。并且在大多数人的潜意识当中,大家都会认为如果是独生子女的话,那么老人去世之后所遗留的财产,第一继承人便是子女。但第一继承人并非只有一个子女的情况,需要合法的遗嘱方可由一人继承!下面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常亮以一个房产继承纠纷的二审上诉案例为大家分析有关规定。周某1与周某4、周某3、周某2、周某5系兄妹关系,其父亲周某生前与第三人韩某合伙共建楼房,周某年因病去世。周某的遗产登记清单(共四页),每页均注明“以上资产澄清后由周某1等兄妹五人平均分配”,每页清单上均由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签字确认。周某与李某于年离婚,双方生育四个子女,长子周某1,次子周某3,长女周某2,次女周某4。后周某与李新结婚,双方生育一女周某5,双方于年8月8日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被告同为周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享有均等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称尽到了主要赡养和抚养义务,理应获得该房产使用权的理由,因周某的遗产登记清单上注明“以上资产澄清后由周某1等兄妹五人平均分配”,故在遗产登记清单载明平均分配未被撤销是情形下,对讼争遗产应按均等份额继承。故原告涉案遗产归原告一人继承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判决涉案房产三分之一的使用权归韩某使用的请求,因原告对韩某涉案部分不享有物权,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并未就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故该请求亦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财产登记清单,周某的退休证、医疗保险卡、医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合伙投资办院协议书、设备盘点登记表等证据。周某2、周某3、周某4质证称,对财产登记清单真实性有异议,一审中上诉人已伪造一份财产登记清单没有被采信,二审中又提供了一份财产登记清单,内容是一致的,对于财产分配方法不一样。上诉人提供的财产清单自身已出现了自相矛盾,且该财产清单与房产继承一案中,法院已认定的财产登记清单不一致,当属伪造。对退休证、医保卡、医院交费凭证、出院清单综合质证,这组证据系周某去世后由周某2从周某保姆手中移交过来的周某生前遗物中的一部分,因兄弟姐妹协商,把周某生前所有遗物包括财产分配登记清单原件在内全部交由上诉人周某1保管。因此,上诉人仅仅是保管了相关证件和支付凭证。从证据自身也能看出,票据中显示的经手人缴费人等均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也印证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支付其证明目的。另外,关于财产分配问题,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对财产进行了登记造册,并约定平均分配,因此,上诉人又提供所谓新证据不能否定所有被继承人对财产分配方案的共同意思表示。另外,在其他案件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周某所尽孝道和赡养义务的问题,双方都举有大量证据,生效判决最终确认以五兄妹最终约定的财产分配清单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最终意思表示。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财产登记清单与其一审时提交的财产登记清单落款日期与正文之间的间距明显不一致,对其提交的财产登记清单不予采信。上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其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信。二审法院认为,谁主张谁举证。上诉人周某1主张一人独自继承涉案房产的三分之二份额,三分之一份额为原审第三人韩某所有。本案中,财产登记清单对讼争遗产均载明以上资产澄清后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兄妹五人平均分配,且经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签字确认,现周某1主张上述财产登记清单系被上诉人伪造,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即便不存在平均分配遗产的约定,因本案周某未有遗嘱,上诉人与四被上诉人同为周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均等继承遗产的权利,故对上诉人周某1主张一人独自继承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原审第三人韩某在原审中辩称,涉案房屋所占比例为周某占65%,韩某占35%,与上诉人周某1主张的份额不一致,在涉案房产未就物权归属进行确认的情况下,上诉人周某1主张涉案房产的三分之二使用权归其一人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认为:根据法律,继承财产并不是那么简单的。如果没有这个合法的遗嘱,即使是独生子女也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如果父母生前没有立遗嘱,表明财产会传给子女的话,那么在老人去世后,财产会分给兄弟姐妹,一人不能继承全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提醒大家,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关系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孙辈关系中,如果父母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英年早逝,祖父母不放弃遗产,那么父母的财产,包括财产,需要在祖父母和孙辈之间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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