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法学学硕考研分数线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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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天津财经大学始建于年,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财经大学之一,是以南开大学经济管理类专业为基础,并从华北、东北地区高校汇聚一批经济管理领域享有盛誉的学者组建起来的。

已建成为一所以经济学和管理学科为主干,兼有文学、法学、理学、工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门类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是天津市市属重点大学和我国北方培养高级经济管理人才的重要基地。

学院简介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学科于年设立教研室,年成立法学系,开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年成立法学院。年、年分别获批经济法学硕士点、国际法学硕士点;年获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年与经济学院联合申报并获批法律经济学二级学科博士点;年获批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点。

学院内设4个教研部,分别为理论法教研部、民商法教研部、经济法教研部、国际法教研部。下设4个研究机构,分别为法学研究中心、近现代法研究中心、纠纷解决研究中心、海商法研究中心。另设有法律硕士中心。

在研究生培养方面,坚持分类培养、强化过程的培养理念,确保培养质量。对以实务为导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强化案例教学,充分发挥实务专家(校外导师)在培养过程中的作用,通过授课、开设讲座、指导实习等方式,全方位提升学生的实务能力。对于以学术为导向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改进授课方式,提升研讨课的授课比例,通过启发式、互动式的教学方式,提升学生的理论和法律思维能力。

经过多年的办学积累,天财法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办学成就。在-校友会中国 学科法学学科排名中位列第63名。在中国软科 学科排名中位列第86名。此外,天财法学院拥有 学者有侯欣一、张勤、朱慈蕴(外聘)等;天财法学院也是全国少有的同时获得江平和高铭暄等泰斗支持、授权并设立“江平奖学金”和“高铭暄法学奖”的法学院。(相关数据截止年5月18日)

专业简介

法学学硕这些专业,在天津从全国这个情况来看,除北京那几所高校之外,天津财经大学这一块算是发展比较不错的。天津财经大学位于天津市枢纽中心,而且也有滨海新区这样的港口贸易,天津市海事法院对于法学方面的人才需求是很高的。

01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要求:在报纸或杂志期刊上公开发表一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论文,但不能跨专业报考,且报名点必须选择天津财经大学,不接受在外地报名,复试时加考两门专业课。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02专业目录

法学学硕学制为3年,21考研国际法学计划招生5人(含推免),20考研报录比大概在1.5:1。

考试科目:

*治理论

英语一

法学综合1

法学综合2

03初试考试要点

法学综合1:

法理学

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体系、法的要素、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的历史类型、法律演进、法律现代化、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的价值的概念和体系、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人权、现代法治的理念、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经济、法治与*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民法学

民法总论,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民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民法的法律渊源和适用范围;

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环保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团体;

民事权利,包括民事权利的类型与保护;民事行为,包括民事行为的分类、成立、意思表示,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欠缺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代理,包括代理权、无权代理和代理关系的消灭;

时效制度,包括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物权法,包括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动产物权的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

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与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债权法,债法总论,债的发生、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转移和消灭;

合同法总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民法的考试范围仅限于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总论与合同法总论)

刑法学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创制和完善、刑法的根据和任务、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客体概述、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概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犯罪主体概述、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单位犯罪、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认识错误、正当行为概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犯罪既遂形态、犯罪预备形态、犯罪未遂形态、犯罪中止形态、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罪数判断标准、一罪的类型、数罪的类型、刑事责任概述、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刑罚的概念、刑罚的功能、刑罚的目的、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非刑罚处理方法、刑罚裁量概述、刑罚裁量原则、刑罚裁量情节、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刑罚消灭概述、时效、赦免。

法学综合2:

中国法制史

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之间的关系、周代的分封制;礼与刑的关系、帝制法制演变的规律、秦代法制的开创性作用、春秋决狱、《唐律疏议》、宋代的民事活动、明代中央集权的加强、《大清律例》、清代则例、中华法系、皇帝制度的建立与变迁、皇帝与立法、皇帝与司法、选官制度、监察制度、帝制法制的功能、如何实现从“治吏”到“吏治”的转变、法律儒家化、中国古代刑法发达的原因、教化和威慑的关系、中国古代的立法机构、法律形式及法律解释、中国古代重要的诉讼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学教育、中国古代的婚姻、继承法律制度、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的对于社会治理的作用、近代中国法制转型的动因、晚清预备立宪、礼法之争、“有宪法无宪*”的历史反思、刑事法基本原则的变革、近代中国的私法变迁的特点、近代中国的律师与陪审制度。

经济法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经济性的内涵、表现;经济法规制性的内涵、表现;经济法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内在联系;经济法的现代性的表现;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辅助渊源;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经济法与行*法的区别与联系;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性、功能及具体内容;有效调制原则的内涵;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内涵;经济安全原则的内涵;经济法主体的类型;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经济法主体的责任类型;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垄断协议的特征;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特征;经营者集中的类型;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条件;行*垄断的概念、主体及行为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混淆行为的界定、分类及法律责任;商业贿赂的界定、法律责任;折扣与商业贿赂的关系;

佣金与商业贿赂的关系;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不当有奖销售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保护法的原则;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经营者义务的内容;惩罚性赔偿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总论,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贸易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

国际服务贸易法,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规范提要,国际技术贸易法,包括: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法,包括: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

国际货币金融法,包括: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国际信贷协议、国际融资担保制度、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国际税法,包括: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经济组织法,包括: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04初试参考书目

▲法学综合1(法理学、民法、刑法):

1、《法理学》第五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

2、《民法》第五版,房绍坤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

3、《刑法学》第九版(总论部分),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

▲法学综合2(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国际经济法):

1、《中国法律史讲义》,李启成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8年版;

2、《经济法学》,马工程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8年版;

3、《国际经济法》,陈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

05复试考试要点

▲法律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的产生、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明德慎罚;先秦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的法律思想;秦朝“缘法而治”的“法治”思想;汉初*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德主刑辅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律学及其法律思想;唐初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理学及其法律思想;心学及其法律思想;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中国古代在刑事和民事方面关于若干具体法律问题的争论;早期改革派和洋务派的法律思想;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法理派的法律思想与“礼法之争”;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外国法制史

导论:世界古代东西方奴隶制法制异同比较、东西方中世纪封建制法制异同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比较;《汉穆拉比法典》、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种姓制度;古希腊法的特点、历史地位;雅典的民主制度;罗马法的特点、体系、基本内容;罗马五大法学家;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历史地位,蛮族法典;教会法的内容、基本特征及其影响;中世纪的城市法和商法;伊斯兰法渊源及其在文化体系形成中的作用;英国法的三大基本渊源、遵循先例原则、《大宪章》;美国年宪法、三权分立原则、制衡原则、有限*府原则;法国宪法史的主要特征、行*法的主要特点;《魏玛宪法》、《波恩基本法》、德国民法典;近代以来日本法的发展;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法;封建俄国法的主要特点;苏联时代法律的发展。

▲刑法学

刑法总论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创制和完善、刑法的根据和任务、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客体概述、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概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犯罪主体概述、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单位犯罪、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认识错误、正当行为概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犯罪既遂形态、犯罪预备形态、犯罪未遂形态、犯罪中止形态、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罪数判断标准、一罪的类型、数罪的类型、刑事责任概述、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刑罚的概念、刑罚的功能、刑罚的目的、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非刑罚处理方法、刑罚裁量概述、刑罚裁量原则、刑罚裁量情节、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刑罚消灭概述、时效、赦免。

刑法分论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体系、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侵犯财产罪概述、侵犯财产罪分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贪污贿赂罪概述、贪污贿赂罪分述、渎职罪概述、渎职罪分述。

▲民商法学

商法学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性质;商法的特点;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主体的类型、分类;商事行为的特征;商事登记的特征;商事登记对象、管理机关;商事登记的效力;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公司的特征;公司法的特点;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的特征;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设立的程序;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公司资本原则;公司资本的募集;股份发行原则;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代表诉讼;股权的转让;股份的转让;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召集、决议;董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独立董事的特征、职权;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务的比较;公司债的发型;公司债券转让、偿还与转换制度;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的合并方式、程序;公司分立的方式、程序;证券的发行;证券市场交易;证券监管;证券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纠纷的特点;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法院的职权;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证据保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过程; 审普通程序的特征;起诉;登记、审查与立案;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的性质;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法院调解的种类;法院调解的程序;法院调解的效力;判决的种类;判决书的内容;判决的效力;既判力理论;判决和裁定的区别;裁定书记载的事项;裁定适用的范围;民事裁定的效力;决定适用的范围;

决定的效力;命令的种类;公益诉讼的特征;公益诉讼的类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公益诉讼的程序;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期间与期日;送达;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第二审程序的性质;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案件的裁判;上诉案件的调解与撤诉;再审程序的特征;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因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涉外民事诉讼;司法协助;特别程序的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民事执行的分类;执行权的性质;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民事执行与诉讼的关系;民事执行法;执行标的;执行依据;执行机关;执行管辖;执行参与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的进行;执行救济;执行程序中的检察监督;执行措施的分类;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经济法学

商法学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性质;商法的特点;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主体的类型、分类;商事行为的特征;商事登记的特征;商事登记对象、管理机关;商事登记的效力;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公司的特征;公司法的特点;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的特征;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设立的程序;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公司资本原则;公司资本的募集;股份发行原则;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代表诉讼;股权的转让;股份的转让;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召集、决议;董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独立董事的特征、职权;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务的比较;公司债的发型;公司债券转让、偿还与转换制度;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的合并方式、程序;公司分立的方式、程序;证券的发行;证券市场交易;证券监管;证券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纠纷的特点;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法院的职权;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证据保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过程; 审普通程序的特征;起诉;登记、审查与立案;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的性质;

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法院调解的种类;法院调解的程序;法院调解的效力;判决的种类;判决书的内容;判决的效力;既判力理论;判决和裁定的区别;裁定书记载的事项;裁定适用的范围;民事裁定的效力;决定适用的范围;决定的效力;命令的种类;公益诉讼的特征;公益诉讼的类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公益诉讼的程序;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期间与期日;送达;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第二审程序的性质;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上诉案件的调解与撤诉;再审程序的特征;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因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涉外民事诉讼;司法协助;特别程序的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民事执行的分类;执行权的性质;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民事执行与诉讼的关系;民事执行法;执行标的;执行依据;执行机关;执行管辖;执行参与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的进行;执行救济;执行程序中的检察监督;执行措施的分类;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国际法学

国际公法

国际法的定义、特征、效力依据;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中国的实践;国际法渊源的含义、类别;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法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和联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基本内容;《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的要素与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国家管辖与管辖豁免;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庇护和引渡;国家领土的取得;领土主权的内容和限制;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责任;条约的定义、特征、种类;条约的缔结;条约的保留;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条约的无效、终止与停止施行;国际组织的概念、特征与类型;国际组织的基本制度;联合国及其法律制度;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联系与区别;领事特权与豁免;中国关于外交和领事制度的法律规定;海洋法的编纂;内水;领海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公海;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特点;国际人权法的渊源;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国际争端的概念、特点;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国际争端的*治解决方法;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国际法院;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规范、渊源、基本原则;国际私法学;国际私法学说史、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冲突规范;系属公式;准据法及其确定;识别;反致;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自然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关于民事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监护;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无人继承财产;《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我国关于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代理;信托;破产;票据;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司法协助——域外取证、国家间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区际民事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中国区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中国区际民事司法管辖权;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司法互助;关于海峡两岸区际民事司法互助的探讨。

06复试参考书目

▲法律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五版),侯欣一主编,中国*法大学出版社,6年;

《外国法制史》,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6年。

▲刑法学

《刑法学(第九版)》(总论加分论,全部),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年。

▲民商法学

1.《商法学》,赵旭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5年;

2.《民事诉讼法》,李浩主编,法律出版社,6年。

▲经济法学

1、《商法学》,赵旭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5年版;

2、《民事诉讼法》,李浩主编,法律出版社,6年版。

▲国际法学

1、《国际法》,邵沙萍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

2、《国际私法》,杜新丽主编,中国*法大学出版社,年版。

076-分数线

分数线

总分:,单科46(满分=),单科69(满分≥)

分数线

总分:,单科44(满分=),单科66(满分≥)

8分数线

总分:,单科42(满分=),单科63(满分≥)

分数线

总分:,单科44(满分=),单科66(满分≥)

6分数线

总分:,单科45(满分=),单科68(满分≥)

08录取情况

09复试实施细则

复试工作原则

研究生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服务等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在研究生面试中坚持程序正义,面试小组成员应回避必须回避。对所有考生一视同仁,在试题难易度、面试时间分配等方面公平对待所有考生。

科学原则要求能够通过高质量命题遴选出适合进入硕士阶段学习的合格考生,科学把握考察内容的深度及广度,从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考察考生。坚持客观评价。专业综合能力应可量化,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复试工作组织

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副院长、院办主任、法硕中心执行主任等组成。

根据法学院专业设置现状并结合各专业年硕士研究生 志愿复试人数、原定笔试内容等因素,确立了5个复试小组,分别为:法律硕士(学生10人)、刑法(学生4人)、民商法2和经济法(学生10人)、法律史(学生1人)、国际法(学生6人)。

复试小组包括五名面试专家和一名助理和一名秘书,由其中一名副教授职称以上教师担任组长。面试专家由法学院专任教师和学工办专职思*老师担任,助理和秘书由院办行*管理人员担任。

学工办专职思*老师负责对考生思想*治态度、理想信念等方面进行考核。复试小组中配备外语口语测试教师,负责考生外语听说能力部分测试。助理和技术人员负责考生系统软件设备调试、录音录像、候场区考生审核等工作。复试试题依不低于参加面试人数五倍的比例确定命题量,小组内和小组间试题均不得重复。

面试内容

复试内容包含专业综合能力、外语听说能力、思想*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三部分内容。

其中专业综合能力占80分,外语听说能力占20分,思想*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不做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1.专业综合能力包括以下考察部分:

①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②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

③利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④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⑤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⑥本学科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志愿服务等)情况或实际工作中的表现;

⑦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

⑧人文素养、心理健康、表达能力、举止及仪态等。

各专业笔试内容分别为:

法律史专业: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

民商法及经济法专业: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刑法专业:刑法学;

国际法专业: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

2.外语听说能力重点测试考生是否基本掌握外语工具,是否具备基本听说能力。

3.思想*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由学院*委或专职思*教育工作者在面试环节进行考核,核查考生《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考生*审表》,并从*治态度、理想信念、社会责任、法制观念等几个方面对考生进行考核,当场给出是否合格评价。

专业课备考经验分享

专业课题型解析

首先看一下题型,都是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这两个都是一样的。什么叫名词解释?是不是给你一个词,拿法制史来说,皇帝,什么叫皇帝?是不是写一句就可以了,当然不是啦。比如说春秋决狱这个名词解释,你是不是写一个春秋决狱:古人根据儒家经典来断预决案的一种断案方法。我明确的告诉大家这样是不行的。这样老师可能就只会给你一点分,但是 不会给你满分。名词解释、简答这两道题我们是要力求拿满分的,因为这两种题的话,没有什么主观的判案,它就是很客观的,只要你把答案写全写具体写好,老师也没有什么办法,他会直接就给你满分。

我在考完试之后自己对了一下答案,我发现其实甚至在案例这一块,案例、名词解释和简答这一块,我扣的分非常清楚,知道写的非常全的,都没有扣分。就在论述这一块,因为判卷老师的主观性对论述题影响非常大。如果说你写的这种观点有些偏的话,有可能他就不会给你很高的。但是如果你正好写的观点和他一样的话,他也许就给你一个高分。所以这种情况是我们考生自己拿捏不住的,不是我们说了算的。但是名词解释、简答和案例这三个地方的分我们必须要拿住。他们的答案是非常客观具体的。

题目风格归纳—

这个题目风格归纳是我自己根据考试大纲,还有就是历年的真题,自己总结出来的。

首先 点题型每年都非常固定,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非常固定,基本就是不会变的。大家在准备的时候按照这样去准备,完全可以的。

第二点风格和方向,考试内容每年都有一定的重复率,像去年我碰到的两个名词解释是一样的,出现在历年真题中的;还有一个是简答题出现在历年真题中,其实当时出现的时候我一点都不惊讶,因为我通过研究这些年的真题,天财出题的重复率还是比较高的。以课本为基础是什么意思呢?不是说让你说按照招生简章给那些书去翻,这不是初试应该用的学习方法,这是后面复试会用到的一种学习方法。初试大家一定要根据考试大纲来进行学习,招生简章里,比如说考试要点:法理学、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这都是教科书里面一大章的名字,比如这一大章里边,有一个小节叫法的本质。有些同学会觉得这怎么看?这没有办法看。

上面我放了我的一个笔记大家可以看一下。这是法理学知识,法理学我做笔记有些乱,因为法理学笔记我从 次做完到考试前,我一共反反复复看了7遍,每一次都会做一些标记,比如说会的,这个会就可以不看了,然后直接脑子过一遍,马上答案就出来了,就跳过去了。这都是后面要跟大家继续说学习方法。

我这里给大家大概简单看一下框架,就可以说,法的本质,大家看这个法的本质,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我提取的都是书里每一段的 句话,因为什么?因为我自己研究发现,他每一段的 句话一般都是最精华的一句,后面的那些话都是对 句话进行解释。我再结合历年真题的答案进行参考,发现只要你踩住这个点,比如说你专业课答题的时候,首先把点踩住,再跟据自己现有的知识向外稍微的扩展,这个分你就可以拿到了。不是说需要你把课本上一整段都背下来,那样的话我觉得工作量太大,有可能你在考试的时候时间分配上来不及,所以说我建议是大家按点采分。

好,我们再回到前面讲的以课本为基础,一定要以考试大纲为基础。我的建议是大家把招生简章里边考试大纲打印出来,比如说法理学,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把他们按个排序梳理。大家一定要按点来进行答题,老师给你分的时候也会按点给分。这样你拿到的分既高,你的任务量不会说像整篇那种去背诵课文自然段那样大。那种高强度的背诵,你会很累,而且说实话,如果长时间如此,你的心态可能会崩,而且你有可能会遗忘。我个人认为那种方法是非常不好的,既容易遗忘,又得不了很高的分,所以我建议按点采分,抓住关键点,在此关键点的基础上稍微扩展一下就可以。

再说一下时事热点问题,因为咱们是法学专业,是一门社会性学科,肯定是离不开时事热点的。但是和时事热点是不同的。里边有民刑部分,所以说一般时事热点它都会出现在案例题里面,尤其是刑法上,案例题的概率非常高。因为刑法往往是受到社会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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