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和老王夫妻今年都是78岁,老两口只有一个儿子目前没有工作也未成家,就靠父母的退休金共同生活。两个月前,因为突发脑血栓,夫妻二人双双住院。在住院期间,医院看过一眼,也没有出过一分钱的住院费。因此,医院就立下遗嘱,希望将自己的遗产包括一套住房和50万存款都捐赠给贵州山区的孩子们搭建校舍。儿子在知医院阻挠,老李夫妇同时还签订了一份撤销儿子继承权的协议。
儿子在父母住院期间,不仅没有来照顾,反而因为医院,甚至殴打捐赠机关的工作人员。他认为自己是家中的独子,是拥有父母财产继承权的,不能够因为任何原因剥夺自己的继承权。目前,老李夫妇的儿子因多次在公共场所扰乱秩序以及殴打他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关于老李夫妻遗产问题,目前仍旧在协商过程中。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引申出一个问题:父母有权利剥夺孩子的遗产继承权吗?
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继承人具体包含哪些人。
《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继承顺序中配偶、子女、父母为 顺序继承人。因此,作为家中独子,是可以获得父母的遗产的。
但是,由于在现实中,老李的儿子并未尽到过任何赡养义务。所以,老李夫妇可以按照具体法规来对其继承权力进行剥夺,即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给自己的儿子。同时,由于老李夫妻尚且在世,他们在意识清醒的前提下可以随意支配自己的财产。因此,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住房和存款捐赠给山区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属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来阻挠。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于老李夫妇独子是否符合无抚养能力这一条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其是因为自身原因无法工作还是单纯的懒惰导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如果案例中的儿子是因为自己懒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生活并且不履行对于父母基本的赡养义务,是可以根据法律对其继承权进行限制的,即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在这里我们也要提醒大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想到自己应有的义务。所以,如果在生活中父母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够独立生活,子女应该尽到自己应有的赡养义务。不应该仅仅是为了遗产继承等原因,否则在道德和法律层面都是不被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