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 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那么,遗嘱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遗嘱具有以下条件时成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范文如下:
立遗嘱人:王某某,女,86岁,河北省张家口市人,现住天津市**区**路**弄**号***室,身份证号码******************。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物权法》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生有2子2女,丈夫***已于*年1月18日去世。长子***,约68岁,住天津市***村号室;次子***,约64岁,住天津市***区号室;长女***,约60岁,住天津市**区***村号室女;次女***,55岁,目前单身,在张家口市租房居住。
二、本人与丈夫***生病多年,次女***精心照料十年之久。我身后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天津市**区**路弄22号室,产权证号为:津房地*字(****)第号。该房产在我身后归次女***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次女***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次女***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次女***所有,如有不足亦由次女***自行负担。
四、本遗嘱委托***(现住天津市**区***弄1号室,手机***********)监督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在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或交次女保管),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