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不但是中华上下五千年的优良传统,更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强制义务。但是,随着物质逐渐丰富的今天,原本纯粹的家庭关系被掺杂进了更多的利益纠葛,从而导致不尽赡养义务或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于是乎,老人们或许在想,对于那些不孝子女是否还能如顺地继承他们的生后遗产?在此,笔者将根据法定继承情形下对该问题进行阐述,遗嘱情形作为例外:
哪些情形下,子女才会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因此,对于那些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并不当然地丧失继承权。虽然他们仍旧享有继承权,不过对于继承份额法律同时给予了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不过对该条的适用前提是:
1.存在多个同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情况
2.已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进行了主张
3.针对的是,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
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仅仅是物质层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该法律明确了,子女不仅有物质层面的赡养义务还应当有精神层面的赡养义务。
碍于实际当中利用《继承法》第13条主张权益的操作可能性,往往那些未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是无法得到惩处的。
所以,要想使子女重新开始重视起履行赡养义务,建议老人们通过“遗嘱”方式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保护,因为“遗嘱”是生前制定的,相较于法定继承的被动性,“遗嘱”赋予了老人们 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可以依据子女的履行赡养义务情况,决定给予他们遗产份额的大小,甚至可以直接排除他们的遗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