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法考#
民诉法在法考中难度不大,是可以考高分的学科。
但是年末民事诉讼法作出了修改,由于时间关系(课程更新太晚),而导致我的笔记并未更新。因此可以参考,但是一定要将修改后的内部做出更正。
笔记是在观看郭翔老师年精讲课程中记下的。
以下为正文:
专题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非讼程序:除选民资格之外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解决纠纷的途径:和解:私力救济;调解:社会救济;仲裁:社会救济;
诉讼:公力救济,一审六个月、二审三个月
专题2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主体(当事人)客体(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诉的理由(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诉讼标的是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具体请求。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如确认婚姻关系、合同是否有效等
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财物或行为等
变更之诉:离婚或撤销合同等
首先是“诉”(如确认调解书效力为特别程序,确认失踪死亡等),其次分类依据是诉讼请求, 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中往往包含确认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本质区别在于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变更之诉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更其中一项即为变更之诉
反诉应当在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中可以提起反诉,法院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当事人同意可以判。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1.不去看法律效果,如抵消或折抵等2.反诉是独立的诉,看是否依据本诉而存在
专题3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同或相对应)2同等、对等原则(适用外国人)3辩论原则:当事人享有,诉讼始终,诉讼程序可以辩论,其他程序不行(超出事实主张违反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判决与诉讼请求有出入为违背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仅针对法院审判和执行。方式:抗诉(再审抗诉)和检察建议(再审建议、其他建议)
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独任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
合议庭:1.一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2.二审:只有审判员3.再审4.选民资格或重大疑难案件
人民陪审员只参加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录下来。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报请院长决定是否上审委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委会决定。
独任制不等于简易程序,合议制不等于普通程序。
适用回避的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书面口头均可。申请后回避决定做出前,要暂停本案的工作。对决定不服可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工作。
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人员、书记员)院长决定回避,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院长由审委会决定。(回避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我国审判原则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笔录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有以下例外: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其他案件
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诉讼(依一方或双方申请)
(涉及三密法院应当以职权不公开质证,与不公开审理是两码事)
专题4主管与管辖
人民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效力。不服可以就调解协议起诉。
原告增加标的额变化的,法院应该调整级别管辖;如果被告反诉导致标的额变化的,不再调整级别管辖,但违背级别、专属管辖的除外。
*事法院:双方都涉*才管辖。民商事纠纷原则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院管辖范围:1.重大涉外案件2.本辖区重大影响案件3. 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海事海商纠纷、公益诉讼、专利纠纷、仲裁案件除国内仲裁保全和证据保全)
有且仅有 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以一方当事人住所和法院隶属关系确定管辖。双方当事人情况一样用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身份关系且国外、失踪等)用被告就原告。追索三费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离开居所一年两者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1.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3公司诉讼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4保险纠纷由被告所在地和保险标的所在地5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事故发生地6票据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支付地7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被告所在地
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原则不动产物权纠纷,包括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港口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3.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合资公司内部股权等)、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
(共同海损和海难救助案件,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
协议管辖:仅财产关系纠纷可以,要以书面约定协议管辖(原告+被告+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合同纠纷确定法院管辖的做题步骤:1.专属管辖2.协议管辖3.法定管辖(先确定被告所在地)
裁定管辖有三种:1.移送管辖(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纠错,不需要被移送管辖法院同意。只能移送一次。有管辖权且先立案的法院不允许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方便管)3.管辖权转移(对级别管辖的调整和变通)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看案件原本归谁管辖:不该归自己管辖是移送管辖,该归自己管辖是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异议:被告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15天)提起,第三人不能提起。被告应诉后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此后也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要驳回,成立要移送管辖)(异议提起后,原告撤诉,在裁定中对管辖权一并说明)
民事诉讼中有三种裁定可以上诉:不予受理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专题5当事人
其他组织也能做当事人的类型:1.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分公司、金融机构分支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亲自诉讼;无限制行为能力人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参加诉讼,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一个原则三个例外
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例外: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的人、因授权对他人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的人、依法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诉讼权利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和前提)
常见的适格当事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先字号后经营者)、无限制行为能力致人损害(他和监护人做共同被告)、村居委会、挂靠(视权利人主张连带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人员执行任务(该组织为被告)、法人注销前是法人名义,未清算就注销的以股东、劳务派遣(接收方做被告,派遣方相应责任)、担保(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死者近亲属
(结论:赔偿义务人就是适格被告)
专题6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同类多个诉讼,侵权四十人;必要共同诉讼,一个诉讼,四十人侵权。(追索赡养费中,应当将所有的赡养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人起诉的,应当将其他继承人列为共同原告)
代表人诉讼(二五一十)中代表人要调解和解、撤诉等涉及实体权利的要经过全体被代理人同意,而程序性事项(申请回避、辩论等)直接对所代表的人生效。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全体的选全体,部分选部分;选不出的,必要共同诉讼亲自参加,普通共同诉讼另案起诉。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且一定有代表人。
专题7第三人
有独三只能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无独三参加诉讼可以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时间为法院受理后到法庭辩论终结前。
有独三在二审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只准调不准判,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了避免出现冲突判决)!
原告被告法律关系,第三人套进去是共同原告被告,套不进去有独三无独三。
无独三不享有的权利: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
无独三附条件的权利:1.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上诉2.无独三承担责任是签收调解书生效的要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未参加、已生效、应当知道六个月。适用一审程序、变更之诉、向作出终审的法院提起。
专题8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和解调解变更撤诉上诉等属于特别授权,必须写清楚;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的,视为一般代理)
(离婚诉讼中有诉讼代理人依然要出庭,一般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可以不出庭)
专题9证明
证明对象(哪些需证明)是证明责任(谁来证明)的基础,证明责任是证明标准(证明到何种程度)的基础。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看内容完整性,与证明力、来源无关)、本证和反证(待证事实→由谁承担→谁提供)
证据种类:
书证(内容)、物证(形态)、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硬盘)
书证规则: 证据规则(原件)、公文书(推定真实)和私文书(谁提出谁证明真实,有签字盖章推定为真实)的真实性规则、文书提出命令规则(不提交推定书证真实,不提交+毁损=书证证明的事实真实+拘留罚款)、域外书证规则(书证要经过公证,涉及人身关系还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书证的规则同样适用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单位个人均可,但要正确表达。原则上要出庭,但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可以不出庭分为视为出庭和法定不出庭。不签保证书不能作证,除无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旁听庭审,脱稿。作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败诉方承担。
鉴定意见:谁负有证明责任谁申请鉴定。鉴定材料需要质证,鉴定人一定要签名盖章,不同意见要如实注明,鉴定人必须出庭,费用参考证人。不出庭的后果:不作为证据、返还费用、建议处罚。
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当事人申请,作用是帮当事人质证和帮当事人陈述(证据类型属于当事人陈述)。不适用回避,出庭费申请方支付
书证拒不提交推定书证内容真实,不提交加毁损,推定以书证证明的事实真实,并承担罚款拘留等。
免证事实:1.自然规律和定理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推定的事实4.根据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的另一事实5.预决事实(法院仲裁委公证机构的生效文书)(2-4可加以反驳,5可以推翻)
自认必须在诉讼中(提交答辩状、庭前调查、庭审)(诉讼以外、庭外都不算自认)。委托代理人承认视为当事人承认,但无授权或者当庭反对的除外。自认的方式为明示或默示(不承认不反对)(自认是辩论原则的体现,认诺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自认的后果:免去对方的证明责任,并将此作为裁判依据。(并不当然导致败诉)
自认的撤销:法庭辩论终结前、在欺诈协迫下作出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自认的限制:对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对于身份关系、对于程序性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 附条件自认:如果自认和所附条件是同一法律关系,应整体看待(例:我借了,但还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例:我借了,但他也欠我),前段构成自认,后段作为新的主张处理。
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的;在普通共同诉讼中,自认者构成自认,其他人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他人对自认者不否认构成自认,其他有一人反对不构成自认。
诉讼中为了调解而做的妥协,不得在其后中作为不利证据。
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风险负担。证明责任分为行为责任(谁来证明)和结果责任(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谁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承担,但由谁承担法律预先规定)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法律关系:原告举证侵权四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告举证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被告对免责事由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倒置(排污厂证明免责事由和因果关系)、民法中过错推定案件过错倒置(被告人对免责事由和无过错举证,搁置、悬挂物件致人损害是过错推定)(过错与免责事由的区别:过错是侵权人的过错,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
做题步骤:先原则,再看有无倒置(一个原则两类倒置)
证明标准一定是以证明责任为前提,即有证明责任的人。
较大可能性(51%):程序性事实,如申请回避、保全财产等
高度可能性(75%):一般实体性事实。
排除合理怀疑(95%):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刑诉中适用居多)
专题11证明程序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届满前,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提供担保。(可申请可依职权,30天)
诉前或仲裁前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未来可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提供担保)(48小时裁定,30日内起诉)(只能依申请)保全法院和受理法院不一致的,保全的法院应及时移交给受理的法院。
执行前保全:作出判决后,履行届满前。由执行法院(或与之同级的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履行届满后5天申请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
一般保全措施是查封扣押冻结,鲜活易腐的责令当事人变现,变现后法院保存价款或者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对担保财产查封扣押不用担保物权人同意,也不影响其优先权。
先予执行:情况紧急(三费医疗费等),只能依申请,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不服可以复议。
举证期限普通一审不得少于15天,也可当事人协商,不够可在届满前书面申请延长。公告送达的在公告届满时开始计算。提管辖权异议则中止。
逾期举证: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采纳;故意重大过失但与基本事实相关,采纳+训诫罚款;无故意重大过失,采纳后予以训诫;客观原因且对方无异议,则视为未逾期。
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情形(依申请为原则,依职权为例外):国家公益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项(回避等)
不公开质证(依职权)与不公开审理(依申请)两码事。依申请调查的证据需要质证(申请被驳回后不能复议,但可以依此申请再审),依职权的法院说明,不需要质证。庭前准备阶段主要是质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偷拍偷录不算非法方法,但不必然能作为证据使用。间接证据一律不能单独定案(证明内容不完整)。
专题13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三费)2.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票不到3.第三次才可以拘传。(院长签发)(罚款拘留针对妨碍诉讼或者妨碍执行的行为,可以罚款拘留)
专题14期间与送达
不可变期:申请再审六个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六个月、判决上诉15天,裁定上诉10天。
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因不可抗力延续,可在结束后10内申请救济
直接送达:到当事人住处送达、偶遇送达(不签字注明情况)、通知领取(不签字也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基层工作人员签字或拍照记录视为送达。但调解书不允许留置送达(调解书签收生效)。
电子送达:1受送达人同意,确保其收悉2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允许电子送达。
邮寄送达以邮局的挂号信回执上所记载的送达日期为准。
委托送达只能是委托其他法院,转交一定是*队、监狱、强制机关转交。简易程序、支付令不允许公告送达。
专题15调解(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
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可以调,其他程序(督促程序公告程序等)不能调。离婚诉讼应当先行调解。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能调。
违背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原则上应该制定调解书(调解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当庭兑付可以不用制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生效的),调解书经签收生效。
不能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但有两个例外:涉外民事诉讼、无行为能力人的离婚
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担保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要件时生效,对担保人生效。是否对无独三生效看无独三担责与否。可以邀请案外人调解。
调解书内容的补正: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不一致,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裁定补正调解书。
达成和解协议后两种结案方式:撤诉和据此制作调解书。
专题16一审普通程序
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审判长进行。当庭宣判10日内给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当庭发放判决书。离婚案件要告知当事人判决生效前不准结婚。一审裁判文书错误,如果上诉要报二审法院,如果生效要启动再审。
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15天内,答辩和管辖权异议。
举证期限届满前:与证据、证明有关的事儿
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有独三)、回避、撤销自认
判决原告前:撤回起诉
起诉的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属于法院主管管辖。
起诉状:书面为原则,也可口头。内容包括当事人有关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来源证人住所、起诉人姓名盖章(起诉状没有案由)
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个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实体处理后或者正在实体审理的,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的例外: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诉、按撤诉处理2.三费案件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再次起诉3.离婚没离成原告六个月内没有新理由不能再次起诉(被告随时起诉)。
4.重复起诉的类型: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判决结果。
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受理导致法院取得该案件的审判权、排他管辖权、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
延期审理用“决定”,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用“裁定”
延期审理:临时性障碍→这次开不了→同样的人换个时间再开
诉讼中止:人、时间不确定(需要以另案结果为依据,也要中止)
诉讼终结:人身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离婚、收养、三费)
起诉前被告人死亡,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诉讼中一般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要中止(后果是变更当事人或终结),身份案件中死亡终结。“诉讼中”是指受理开始到判决生效。
既判力(禁止再诉的权利):判决主文有既判力,判决理由没既判力。争点效力
专题17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基层法院或者派出法庭 审民事案件。(中院不适用)简便方式送达除裁判文书以外的其他文书,可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但确保收到,否则不能缺席判决,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独任,必须开庭、开庭方式可灵活,审限三个月,认定事实适用理由可以简化不能省略)(简易转普通文书用裁定,转换后审限从立案之日起算)
适用情形:1.简单的民事纠纷2.当事人约定(普通可以协议成简易,简易不能协议成普通)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要公告送达,不属于诉讼程序)2.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再审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4.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5.第三人撤销之诉
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标的额小(上年度平均工资30%以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裁定)(海事法院也可以适用)。(判决书中事实理由可以省略)
不适用小额程序:1.人身关系、物权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
举证一般不超过7天(普通程序举证期间不得少于15天,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天)
一审终审的情形:1. 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2.调解书3.一般的裁定书(三个例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4.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督促程序等5.小额诉讼6.有关婚姻效力(确认有效无效)的判决
专题18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设区市级民*部门登记,从事环保连续5年,无违法记录)起诉时要有初步证据。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中院管辖,法院10天内通知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作出措施使原告诉讼请求得以实现的可以撤诉。法院可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停止侵害等)。其他公益组织想参加需要开庭前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判决生效后另行起诉的不予受理。可调解和解,但法院须公告。(无异议则出具调解书,有异议则做判决)不允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撤诉。不可以反诉。
公益诉讼的受理,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另行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由中院管辖,所以要市检提起)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补充性,提起前要公告敦促相关组织,其他机关不起诉检察院才可以起诉。侵害英雄名誉等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可以不公告,直接征求烈士近亲属意见)。二审中省检可以不用派员出庭。
专题19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作出六个月内,做出该判决的终审法院管辖。适用一审程序,可以上诉,变更之诉,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1.非诉案件不能适用2.婚姻无效撤销中关于身份关系的3.可以另行起诉的
第三人为原告,原审的原告、被告、有独三、担责的无独三作被告,不担责的无独三当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中止执行: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审查后中止或者驳回)2.提供担保。
请求合理+判决错误=改判;请求不合理+判决错误=撤销错误部分;请求完全不合理=驳回起诉。
三撤和再审的关系:三撤和再审互斥,启动主体不同:原来做原被告的提起再审,原来做第三人的提起三撤
三撤遇上再审:原则上再审优先,吸收三撤(适用一审程序审理一并判决,适用二审程序要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例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三撤优先,中止再审程序。
专题20二审程序
上诉的对象:一审判决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上诉的期间:判决15天,裁定10天。必须书面上诉。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合议制,陪审员不能参加。
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1.谁上诉谁是当上诉人2.如果改判将会影响实体权利的是被上诉
人
二审审理范围限于上诉请求,且同时限于一审处理过的事情,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二审只准调不准判)(一审有错=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没错告知另行起诉。一审没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当离、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一并做出判决)
一审必须开庭,二审原则开庭(没有新事实证据合议庭可以决定不开庭)。(二审再审撤回起诉不能再起诉)
二审结案方式:1程序错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只准一次)
2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有错就改)只能改判
3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改可以发回重审。
4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一审不予受理→(上诉)→撤销裁定→指令受理;一审驳回起诉→(上诉)→撤销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二审再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裁定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二审撤回起诉,一并撤销一审判决且不得再次起诉。
专题21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再审分为启动程序和审理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判决生效的6个月。
不能再审的情形:1.非讼程序2.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有权启动再审的主体:生效法及以上,上检抗下法,抗诉书同级放。检察建议同级提,但报上级报个案。
抗诉的后果: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30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抗诉必然导致30天内再审启动)
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找上级;但一方当事人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找原审或者上级。(一方找上级一方找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受理)
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提出审理的3被检察院拒绝后再找法院的(检察院具有终局性)
找检察院申请再审的情形: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决定的3.再审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判决错了先找法院,不满意在找检察院。一共两次机会)
本院启动本院审,上级法院启动上级法院提审。
检察院提起的再审由同级法院提审,但事实证据问题可以交给下级法院,但此前原审法院再审被抗诉的除外。
当事人提起的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的再审,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的执行。三费、医疗费等在再审审理期间可以不停止执行。
再审适用原来的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但上级法院提审的一律适用二审程序。
再审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原审范围。再审中提出超出原审范围的新诉讼请求和反诉不予受理。
再审四种方式结案:裁判(撤销、改变、维持原审判决)、调解(必须制作调解书,送达后原判视撤)、撤回起诉(撤回后不能再次起诉)、(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但保留再审的除外)终结再审审查(申请阶段)或终结再审审理(重新审理阶段)
小额诉讼可以申请再审,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裁定审理后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所做判决是一审判决,能不能上诉不一定(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小额程序无异议以外的(法律事实错误、徇私舞弊)原因不能上诉,一审终审;小额程序(标的额很大)有异议,适用一审程序,可以上诉)
专题22特别程序
辩论、人民陪审员、调解只适用诉讼程序,不能适用非讼程序。(特别程序选项涉及开庭审理、实质审查、证明享有权利直接排除)
特别程序均由基层法院管辖。除选民资格、(只能审判员的合议庭)疑难案件以外均由独任制(独任制不等于简易程序)。一审终审送达生效。不能上诉不能再审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选民资格案件:基层法院、选举之前结束、(找选举委员会)申诉前置
二、宣告失踪死亡案件:依法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不想做,可以特别程序换人;其他人有异议,普通程序审理。
三、确立调解协议效力:人民调解委员会做的调解协议、双方去(口头或书面)、生效30日内、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法院不予受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人身关系)婚姻收养协议无效解除的、(物权确认关系)物权知识产权担保权
救济方式:肯定性的确认效力,当事人有异议15天向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知道后6个月,法院特别程序审理(不能再审三撤)否定性的不予确认,重新调解、诉讼、仲裁、和解皆可。
四、实现担保物权的启动:担保物权人、其他关系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债务人申请、原则独任,超过额度合议庭)救济方式参考上方。
五、督促程序:支付令作出即生效,没提出异议的15天后发生强制效力。债务人提出异议→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转成诉讼程序(但申请人有异议的除外)。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支付令和担保人无关。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异议必须书面。必须是对债权债务本身的异议(无清偿能力不是异议)。
债权人起诉→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债务人向本院起诉视为异议,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六、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独任制,除权判决期间合议制。
公示催告期间因票据出现纠纷→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权利人另行起诉。
法院受理后立即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行为无效,期间有纠纷终结后另行起诉,无纠纷期满后申请做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没申报权利,主观标准一年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在非讼程序中,看到选项中有辩论、调解、开庭审理、实质审查、提供证据、证明权利直接排除该选项)特别程序中无纠纷作出相应文书,有纠纷则终结特别程序,转到普通诉讼程序审理。
专题25执行
逾期履行金钱债务,加倍计算债务利息;逾期履行其他行为义务,计算迟延履行金;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可以罚款拘留严重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也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
执行中的原则:严格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审判执行分离原则
执行依据:1.判决裁定调解书(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非讼程序由作出判决的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
2.其他机关制作由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书、被赋予强制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3.承认执行外国法律文书的裁定书
执行与诉讼不一样的地方:后执行的法院撤销案件、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在收到执行书十日内向上级机关复议等
执行的种类:移送执行(例外)、申请执行(原则)
移送执行的四类:1.三费类的法律文书2.罚款裁决书(扰乱法庭秩序)3.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书4.环保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内容:1.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且有可支付内容2.申请人是法律所确定的权利人继承人承受人3.两年内提出申请(执行时效)
执行担保:有担保后暂缓执行,暂缓执行届满后计算担保期间。两种恢复执行:暂缓期间内债务人担保人隐匿转让财产、暂缓期间届满后仍不履行的。恢复后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且以担保范围为限,也要在担保期间内。
执行和解:和解协议计入笔录,当事人签字,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同意并实际履行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程序;迟延或瑕疵履行的要另行起诉赔偿。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选择执行判决书或者和解协议起诉(二者只能择一),也可起诉撤销该和解协议等。(三种诉讼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代位申请执行:第三人收到通知后15天向债权人支付,无异议(书面口头)并且不还钱强制执行(代位执行只能一次)。有异议不审查直接终止。(必须是对债权债务的异议)
参与分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权不受影响。按比例分配,有异议则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除法人之外的自然人其他组织)(异议人为原告,反对人为被告)
执行转破产: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意转破产则转,不同意则按照查封扣押的顺序清偿。有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意就转破产。(法人)
民诉中的复议:1.同级复议:申请回避被驳回、申请保全被驳回、申请先予执行被驳回(找法院帮忙)2.上级复议:罚款、拘留、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法院非要搞我)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原生效判决(房→房)确有错误要再审、与原生效判决无关(钱→房)的要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两种情况↓)
许可执行之诉:申请人是原告,异议人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
案外人异议之诉:异议人是原告,申请人是被告,被申请人是第三人或共同被告。(二者统称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可以上诉,案外异议人承担举证责任)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救济方式:被追加人只涉及身份的(普通合伙人),不服上级复议;如果被追加人不仅满足身份还要满足条件(有限合伙人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服要另行起诉。(临时性障碍执行中止,大障碍执行终结)
*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必须执行原物,灭失的可以协议赔偿,协议不成另行起诉,执行终结。
*执行为共有物:可以查封扣押等,可以协议分割(需申请人同意),协议不成起诉,申请人可以代位进行析产分割诉讼,诉讼中裁定执行中止。
*对保留所有权买卖标的物的执行:被申请人保留所有权,第三人向法院支付货款后解除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占有动产的可以查封扣押,第三人可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但需登记;如果第三人想取回,则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中的另行起诉:1.参与分配——分配方案异议之诉2.执行和解(三个诉讼)3.特定物灭失协议不成另行起诉4.执行共有物析产分割协议不成另行起诉5.变更追加当事人(有限人是否足额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等)6.执行异议之诉
专题26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1.牵连管辖(财产纠纷,在中国没住所)2.协议管辖(既可协议国内法院,也可协议外国法院)3.专属管辖(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
答辩期、上诉期、上诉答辩期等:30天(在中国没有住所)
只看住所不看国籍的四种情形:特殊的上诉期、答辩期、对上诉的答辩期(30天)、送达方式(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都不受一审二审审限限制)
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的执行:当事人直接拿着判决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执行、找外国法院和我国条约关系的法院执行。外国的裁决书只能找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执行
仲裁委:一裁终局, 在设区的市,只仲裁财产纠纷。仲裁必须要有仲裁协议,仲裁诉讼互斥,仲裁协议独立性,仲裁效力的扩张(对承受人继承人等,但受让时明确拒绝的除外)。作出之日生效。由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院执行。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仲裁独立原则(法院个案独立、检察院系统独立、仲裁以仲裁庭独立)
仲裁协议要书面,约定两个以上要协商,协商不成协议无效。或裁或审协议无效,如果想要仲裁协议无效,要在仲裁开庭之前提出异议。
要拿仲裁协议对抗法院管辖,要在首次开庭前。
(受理前发现仲裁协议,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另一方有仲裁协议,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发现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双方虽有仲裁协议,没有在法院开庭前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取得应诉管辖)
确认仲裁效力的主体:法院(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协议的签订地和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和仲裁委。一个找法院一个找仲裁院,原则上法院确认优先,仲裁委先受理并做出决定的法院不再受理。(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中保全和证据保全:要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委转交给法院:国外保全找中院,国内仲裁涉及保全和证据保全找基层法院,涉外找中院。
(仲裁中,没有先予执行)
仲裁庭的组成:独任制或合议制由约定,双方各自选一名,然后共同选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仲裁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决定。仲裁员回避后仲裁程序可能重来,由仲裁庭决定。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但当事人可以做出相反的约定。
申请的人不来,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不来,缺席裁决。
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两种结案方法:撤回申请和根据和解协议制定裁决书。达成调解协议,两种结案方式: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签收后生效;申请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制定裁决书。
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达不成一致意见,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不同意可以拒绝签名。作出之日生效,一裁终局,且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院不能根据和解协议制定判决书,但两个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和涉外民事案件。
1.撤回仲裁申请反悔或者对方不予执行裁定书:根据原仲裁协议仲裁
2.撤销仲裁裁决: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者起诉
3.仲裁裁决不予执行: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者起诉
仲裁裁决的撤销:收到裁决后六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院做出撤销申请。
撤销仲裁的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单位或者仲裁委无权仲裁3.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程序错误)4.所依据的证据伪造5.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的证据(45伪造隐瞒证据)6.仲裁员徇私舞弊
(法院两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结果为驳回或撤销)(撤销仲裁程序,注意不是普通程序)(如果是伪造或隐瞒证据,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要说明理由,无须另行组成仲裁庭)(国内仲裁撤销中院报高院核准,涉外撤销要报 院)
撤销仲裁的后果: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者起诉
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方申请撤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同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执行法院受理)
有三种不予执行法院不支持(法院应该支持执行):1.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以后又以仲裁协议无效提出2.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3.当事人申请撤销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的
年法考民法笔记
年刑诉重点笔记
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