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接办了一个遗嘱继承的案件,委托人原告且为提供遗嘱的一方,一审由他人代理,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王某1之诉讼请求。”原因为“王某1虽提交由被继承人王某6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一份,但该遗嘱落款处“立遗嘱日期:”字样表述不明,属明显瑕疵,视为未注明年、月、日。故该遗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无效。现王某1作为王某6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持上述遗嘱主张继承王某6之遗产,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律师团队接办了本案的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和再审,共四个程序。结果是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一审的结果是“一、王某7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虎坊路××房屋由原告王某1继承;二、原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4、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5各支付.66元”。对方上诉,重审二审的结果维持原判。对方申请再审,再审予以立案,但审查听和双方当事人谈话后的结果是驳回对方再审申请。这个案件终算告一段落。
通过办理这一案件,本律师给大家分享与这个案件胜诉结果息息相关的以下四个点,连续发布,希望大家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