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死亡,一直是中华民族忌讳提及的事情。但生老病死,又是人们逃不掉的自然规律。亲人离世固然悲伤,但活着的人也要处理他生前的财产。这在法律上,就涉及到了继承权、继承顺序等问题。在《民法典》颁布后,关于「继承」也有了许多改变。
(一)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的范围规定不再是列举,而是概括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网络资产、虚拟资产等都属于遗产继承的范畴。
(二)继承范围扩大,增加了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第2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来源于百度百科)
在过去的继承法中,若老人的兄弟姐妹本身有继承权,但他们先于老人去世后,他们的子女便会丧失继承老人遗产的权利。而《民法典》增加了代位继承后,他们有权代替自己的父母行使继承老人遗产的权利。
该项法律的颁布是为了避免老人的子女不孝顺而导致晚年生活不幸福,同时也给孝顺、照顾老人的侄子侄女们适当的回报。
(三)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级,并增加打印遗嘱和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过去的继承法中,公证遗嘱具有至高无上的优先级,即使老人之后重新订立遗嘱,但由于没有公证, 还是以公证过的遗嘱为首要继承方式。
这不仅给订立遗嘱的过程增添了许多麻烦,而且万一被继承人在遗嘱公证之后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照顾、抚养老人的义务,这都不是被法律s所希望看到的。
所以《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级,并考虑到可能有老人去世前无法写字等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订立遗嘱等方式。
(四)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第1款第4、5项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其中第四、五点均为《民法典》的新增内容,遗嘱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若他人通过伪造、篡改等方式继承遗产,或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妨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违反了遗产法律设定的初衷。
(五)增加了宽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第2款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增加了宽恕制度,给犯错的继承人一次悔改的机会,只要子女愿意再次孝顺、照顾老人,老人又愿意宽恕仍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仍然享有继承权。
(六)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民法典》新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遗产继承纠纷中发生的问题。通过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的遗产进行管理、分配和民事责任相关问题,使继承过程中能确保遗产的妥善管理、合理分配、债务偿还,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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