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处理制度,民法典有哪些创新贵州

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产的处理,在原继承法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完善。

首先,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一是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二是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争议的解决;三是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四是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五是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其次,完善遗赠扶养制度。遗赠扶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源于我国农村地区的“五保户”制度,这个制度在特定历史时期曾发挥着老有所养的功能。在新时期,随着我国人口结构步入老龄化,人民群众的养老需求日益多样化,继承编适应我国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要,对原继承法关于遗赠扶养的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进一步完善了遗赠扶养制度。

第三,增加了转继承的一般规则。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四,明确了“双无遗产”的财产归属与使用目的。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建构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三位一体的融合机制与互益格局,在推进国家公益事业发展的同时,可实现个人利益的 化与 化,进而增进社会繁荣与民众福祉。

,明确了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

遗产处理制度内容如下图:

来源

人民*协报

编辑

韩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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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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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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