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唐旭锋通讯员彭羚
宁波宁海县一位老人去世前留下一份《立继嗣书》,将全部家产留给三女婿王某。
其他女儿对该份《立继嗣书》并不买账,认为自己也有份继承遗产,于是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前不久,宁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该《立继嗣书》有效,未支持原告主张。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维持原判。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小时记者从宁海法院打听到这份《立继嗣书》的由来。
老人膝下无子,但有四个女儿,早在20年前就写下了这份《立继嗣书》,将三女婿立为子嗣。
“我们夫妻俩生养了四个女儿,考虑到年老生活上需要有人照顾,百年之后亦需要有人料理后世,为此立三女婿为子嗣,所有家产(包括土地房屋)由其管业,其他三女与女婿不得争执,特立此为凭。”年初,年逾70的杨某考虑到自己膝下无子,借着家族内部编撰族谱的契机,找到村里比较有威望的葛某、何某,在二人的见证下起草了这份《立继嗣书》,将所有家产交给了三女婿王某。
第二年,杨某因病去世,这份《立继嗣书》却引发了女儿女婿们之间的巨大争议。
杨某老伴李某因不满该份《立继嗣书》,多次与王某就财产问题发生争执。之后,李某由小女儿照料并于年去世。
照料期间,李某签署《房屋赠与协议》一份,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赠与小女儿。
年1月,宁海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赠与协议》有效。
年2月,杨某的大女儿与小女儿将三女儿及三女婿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杨某和李某所持的房屋拆迁所得利益(其中李某的财产份额已赠予小女儿),剩余遗产也应依法进行继承。宁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立继嗣书》为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杨某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由三女儿及三女婿共有。
李某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故李某的房屋份额应由小女儿享有。故依法判决涉案房屋由小女儿享有二分之一份额,三女儿及三女婿共同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的立继嗣属于老一辈的旧思想,认为一定要有儿子传宗接代,所以将女婿以入赘形式婚配,法律上虽没有关于立继嗣的相关规定,但是部分农村仍保留该传统。传统思想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禁止性规定,老百姓有权依据意思自治处分其物权。杨某去世后,因其他家庭成员阻扰,杨某的墓碑上未刻上王某及其子嗣的名字,但族谱已将王某作入赘记载,所以应当尊重老人生前的遗愿。加之李某作为房屋的共有权人,未在《立继嗣书》上签字,故其赠与给小女儿的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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