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普法课堂丨民法典让孤寡老人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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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中国发展报告: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策》,报告预测到年左右,中国65岁以上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14%,由老龄化社会进入老龄社会。步入老龄社会,对进一步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此要求在《民法典》中得以回应。

当今社会,老年人的生前赡养和遗产继承已然成为社会焦点。《民法典》这部民众权利的“宣言书”,对全生命周期进行了规定,在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具体条款中,与老年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条款多处可见。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 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即使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也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考虑到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不利于遗产的流转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容易导致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八条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完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 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案例

独居老人王某未婚亦无子女,王某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王某去世。王某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及正房3间,生前王某未立遗嘱。王某去世后,该处宅基地及其房屋均由其长兄的儿子王某一占有使用。为此,村委会将王某一起诉至法院,认为房屋系无主物应收归集体所有,要求王某一从房屋中腾退并将宅基地和房屋交付给村委会。

庭审中,王某一以已履行对王某的养老送终义务为由主张分得涉案宅基地内房屋,村委会不认可王某一对王某实施养老送终行为,王某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王某尽到赡养或扶养义务,村委会亦未能提供经审批主体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许可文件。

为确定村委会是否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首先需要确定村委会是否对涉诉宅基地及其房屋拥有相应权属。现有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审批流程规定的较为详尽,而收回流程规定却面临无章可循的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策的规定,可以发现,收回制度存在收回主体不明确、收回主体和分配主体规定不统一、收回程序不健全等问题。

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一方面,村委会报批程序本身需要的申请材料的种类和条件不明确,乡(镇)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核程序无法可依。在未取得原批准用地的人民*府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及无主财产的公示判令王某一腾退并交付房屋。另一方面,根据现有《继承法》规定,王某一仅能以其系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为由,适当分得遗产,但王某一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义务,法院亦无法基于王某一对房屋享有代位继承权驳回村委会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王某一在王某无子女无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先于王某去世的情况下,自然能够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即该案中的宅院内房屋。

重要意义

通过前述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八条新增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强化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受到平等保护。《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从制度设计上更加全面的保护了个人财产的亲属承继。

2.尊重村规民约关于养老送终的传统观念。《民法典》通过立法方式,将实践中存在的该种孤寡老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法定化,进一步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

3.鼓励弘扬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无疑增加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联系,加深家庭成员间亲情往来,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睦家庭架起法律的桥梁。

来源:朝阳社会建设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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