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关系是一个千年未解的难题,婆媳关系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儿子,毕竟儿媳与婆婆之间不是亲生女儿,双方之间并没有深厚的感情,纽带来自于婚姻形成的家庭关系。对儿媳尽到对老人的赡养后,法律是怎样的一个态度,我们带着这个话题展开讨论
蔡女士我与丈夫*先生非常恩爱,丈夫从小父亲就去世了,婆婆乔女士含辛茹苦把丈夫*先生抚养成人。结婚后,我与丈夫*先生,婆婆乔女士生活在一起。天有不测风云,丈夫*先生一次出差的时候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去世了,剩下我带着孩子与婆婆乔女士一起生活,婆婆对于儿子的去世非常痛心,身体中风无法下床,作为儿媳,我一直尽我的本分照顾婆婆,婆婆在中风后四年后,常年的劳累最终还是打垮了她。婆婆去世的时候,因为比较充满,并没有留下遗嘱,处理完婆婆后事后,关于婆婆留下的房产产生了争议。丈夫的亲妹妹*女士认为公公、婆婆、哥哥都去世了,房产理应归她,我一个外姓人无权继承他们家的房产,请问,我是否有权参与房产继承?
蔡女士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权参与继承。房产合法继承人是蔡女士、*女士、蔡女士的孩子。
我们先讨论一个问题,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是否有强制赡养义务?答案是否定的,赡养义务是儿子或女儿应尽到的法律义务。
夫妻一方去世后,一般来说另一方与去世一方父母往来会有所下降,对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来说,自愿赡养老人,不仅得到道德上的褒扬,更应该得到法律的提倡和鼓励,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赡养死者一方老人的,可称为 顺序继承权。
另外,对于孩子早于父母去世的情况,继承时会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早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财产被继承时,已经去世的被继承人子女的孩子有权作为 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结合到本案案例来看,蔡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仍然与孩子一起与老人共同生活,照顾老人起居,已经尽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当作为 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本案中老人的儿子先于老人去世,其孙子女拥有的代位继承权,在继承时也是 顺位继承人。最终本案争议房屋 顺位继承人是*女士、蔡女士、蔡女士与*先生的孩子,几人平分房产。
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