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上父母对孩子的爱都是最无私的。很多人在没有孩子的时候都能够当一个月光族,每个月都把自己的工资花得干干净净,但是有了孩子以后,就开始为孩子攒钱。刚出生就要买尿不湿,买奶粉,长大以后读书上学,很多家长为了自己孩子能够读好的学校,还需要给孩子买一套学区房,等孩子长大结婚,还要想办法给孩子买房买车结婚。结婚以后还要想着帮忙带孙子,为人父母后,基本上都要为自己孩子奉献一生。
父母一辈子辛辛苦苦地赚钱,也就是为了能够给自己孩子留下一笔财富。房产作为一笔巨大的财富,很多人都不知道应该如何把自己的财富留给自己的孩子,怎么样才能让孩子的收益最大化。而且有些家庭情况还比较复杂,子女比较多,有时候因为老人生前没有把遗产做好分配就撒手人寰,最后子女对簿公堂,兄弟姐妹非但不亲了,还容易产生矛盾,一辈子不相往来。这样的事情,不是父母想看到的,也不是亲兄弟姐妹间想看到的。因此我们要想办法避免这些不必要的矛盾。
不过,在我们这个社会风俗习惯里,死亡一直都是比较忌讳的事情,大家基本上都不会拿到台面上讲,如果作为孩子让父母立遗嘱,父母听到这样的事情以后,都会十分生气,都会认为自己的孩子有家产,希望自己早点去世,孩子也会背上大不孝的罪名。但是如果没有人提遗产,最后老人生病突然离世,最后财产也会闹得子女之间不和睦。
但是抛开这些传统观念,我们经济社会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有提前安排自己遗嘱的习惯,这一点跟外国有着很大的不同。外国人都是习惯性地提前立遗嘱,因为他们认为他们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提前做好遗嘱大家日后也不会为了遗嘱大打出手,兄弟姐妹之间为了遗产而伤了和气。
特别是现在的房产,涉及的金额十分巨大。而且房子作为固定资产也不好分割,因此提前立好遗嘱确实是有效的解决办法。
之前就看到一则消息,就是因为女儿出了一大半的钱和母亲的积蓄给买了一套小居室的房子,用来给母亲养老居住。儿子常年在外地,根本就不回来看望母亲,在这样的情况下母亲本来是决定这个房子未来给留给女儿,但是由于突发心梗,没有立下任何遗嘱就去世了。没有立下任何遗嘱,儿子也要分这套房子,女儿不同意,她认为这个房子自己出了一大半的钱,虽然房子写在母亲名下,但是这套房子至少有一大半都是自己的。但是由于买房时间比较早,还是现金交付,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显示房子有女儿出的钱,最后房子被判定为儿子和女儿一人一半。从此兄妹两个反目成仇,再也没有往来。
由于很多人都比较忌讳遗嘱这样的事情,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造成了很多人都不了解怎么给自己的子女留下财产,或者给照顾自己的人。《民法典》明年将开始执行,在新规下,明年起这些问题统统这样处理,我们作为子女或者做父母都应该了解。
身后继承过户、房产赠与和买卖过户的区别:
1、身后过户:就是指老人离世后,子女再去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方式只需要缴纳很少的税费和手续就能够办理过户,办理十分简单快捷。
2、房产赠与:就是父母在世的时候自愿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子女。这样的继承方式需要付一笔不小的费用。但是这需要双方面对面地签订合同,赠与房产的合同可以不用办理公证证明,没有公证也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但是房产赠与需要缴纳一笔不小的费用,首先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汇总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再就是缴纳契税、印花税如果是非亲属之间的赠与就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还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一系列的税费。房子赠与的话,子女可能就要缴纳一大笔的税费钱。
3、买卖过户:如果通过买卖过户来继承父母的房产,过户过程也是十分麻烦。如果是第一套房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已经有房子,就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契税、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费、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等这样的费用,办理十分麻烦。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身后继承过户是最简单的方法,但是身后继承过户就需要有遗嘱、公证书,不然办理十分麻烦,子女之间很容易因此打官司。
但是有时候很多家庭的情况有点特别,那么他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1、继承宽恕制度
比如小张对父母十分不孝顺,父母晚年的时候根本就不去照顾,父母打电话都不接,甚至还想找父母要钱花。父母感到十分生气,直接排除了小张的遗产继承权。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小张自己突然醒悟,痛改前非,改变了对父母的态度,孝顺父母,经常来看望照看父母,真心悔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小张态度真诚,父母看到小张的变化,决定原谅小张,那么也可以将小张列入继承范围内,小张未来还是能够有房屋的继承权。
2、代位继承
代为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没有子女,或者子女因为意外去世的情况下,代替子女继承。比如小明是一个丁克,一辈子都没有生儿育女,老伴也因病早逝。小明的外甥父母早亡,小明的外甥为小明养老送终之后,小明的外甥也是可以代位继承小明的房产的。
3、遗嘱效力的判定
如果老王有五个儿女,老王决定将自己的房产未来给五个子女平分。但是最后,老王发现自己的大儿子十分不孝,不来看望照顾自己,反而还找自己要钱用。但是老王的女儿十分孝顺,经常带着外孙来照顾自己,给自己解闷。于是老王就决定排除大儿子的继承权,将原本给大儿子继承的房产给经常照顾自己的女儿。就算没有公证,只需要在立嘱时录像并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情况下(见证人不可以是亲属),打印遗嘱,并且立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都签名标注好年月日后,这份遗嘱也是可以生效的。这时候就可以判定为前遗嘱无效,按后立的遗嘱执行。
由此可见,现在的立遗嘱还是十分人性化,这样如果儿女不孝我们可以更改遗嘱,这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儿女不孝。
而且《民法典》中,还设置了居住权,居住权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设立,生效后,拥有居住权的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对住宅的使用权,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和产权是分离的,就算拥有居住权的人没有房子的产权,也是可以在房子中居住的。
比如老刘的儿女常年在外工作,没有时间照顾老刘,但是时常给老刘寄各种各样的东西,也经常跟老刘打电话,精神上和物质上对老刘都特别好,就是没有时间陪伴老刘,但是给老刘请了一个保姆,保姆对老刘的照顾也是十分的尽心尽力。老刘可以给保姆设立一定时间的居住权,让保姆不担心未来的生活,但是保姆没有房子的产权,儿女依旧可以继承房子,拥有房子的产权。而且自己的儿女因为忙于工作,也没有时间回来居住。房子空着保姆也可以享有居住权,这样既保证了房子未来还是属于自己儿女的,也能够感激保姆对自己的照料。而且子女拥有房子产权,以后回来也可以居住在房子里。
其实这样也能够有效地防止一些不孝顺的子女强迫老人签订遗嘱,如果老人被逼迫签订遗嘱,老人就可以将房子的居住权分给别人,还膈应那些不孝的子女。
如果房子有人有居住权,在居住权还没到期的情况下,这样的房子也是无法挂在二手市场上买卖的。而且也没有人会去买一套有陌生人在里面居住的房子,还不能收房租。
其实这样设立房产的分割,也是十分人性化的选择。对于老人来说,子女不孝顺,能够很方便地更改遗嘱,或者是重新订立遗嘱。
现在社会上,人心复杂,父母对孩子是无私的,但是等父母老了,孩子是否孝顺父母又是一个疑问。有时候孩子可能并不能真心实意地对待自己的父母。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些子女外出打工好几年都不回家,老人晚年孤苦伶仃。我们有时候经常在网上看到一些因老人卧病在床,子女不愿意好生照顾的新闻。不得不说,其实不管遗嘱如何订立,我们都应该去孝顺父母,毕竟是他们给我们无私的照顾,在小时候,端屎端尿地照顾我们,我们无论如何都应该好好地孝顺父母。人老了最想有的就是一个热闹的晚年,不管老人的遗嘱如何订立,作为孩子都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照顾父母。当然我们多了解这些继承新规,也能够规避未来父母离世后的一系列的问题,减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