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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妇联
提醒您
善于观察和掌握矛盾纠纷当事人心理特征,是调解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和首要任务。观察和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特征,便于制定调解策略,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化解矛盾纠纷。这里强调的,一是在调解中要注意修复情感,把情感修复了,矛盾纠纷就消除了一大半。二是在调解中发现当事人因心理健康问题影响认知,情绪异常,处于非正常状态时,应当先调整好当事人心理状态,再进行调解。
继承纠纷调解
遗产继承纠纷的调解处理应遵循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发挥遗产应有效应。
调解继承案件,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和继承人的范围,具体调解时,应注意: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6、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纠纷不宜调解的情形:
7、继承人未全部到场的不宜调解;
8、如果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存在争议,不宜调解;
9、部分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有异议,需依法确认的,不宜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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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州区妇联
原标题:《遗产继承纠纷的调解处理应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