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件中,对于遗嘱真实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往往都希望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认。对于经鉴定为真实的遗嘱,各方亦不会有太大争议。但不少案件会因遗嘱鉴定缺乏样材以及年代久远等客观原因无法鉴定。在此情形下,遗嘱真实性应当如何认定呢?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提供遗嘱一方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否认遗嘱真实性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遗嘱无效,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提出异议一方承担,认定遗嘱为有效遗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案涉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构成要件,孟某3就该遗嘱的真实性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孟某2、孟某1上诉仍坚持否认该遗嘱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供有效的反证证明遗嘱并非孟庆丰真实意思表达或并非由孟庆丰书写,其所持依常理判断孟庆丰生前不能为书写遗嘱行为之理由,亦缺乏事实佐证;尽管二人在一审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因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比对样本被退回,由此无法鉴定的法律后果应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现孟某2、孟某1上诉主张应由孟某3进一步举证证明遗嘱的真实性,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作出案涉遗嘱真实的认定,并无不当。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皖01民终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上诉人任某认为案涉《声明》上戴某2的签字及手印不是戴某2本人所为,即使签名及手印真实,该《声明》也因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的上诉理由,结合一审卷宗材料及二审庭审情况,戴某2在立《声明》(遗嘱)时,身患胶质瘤,肢体活动能力受限,但神志清楚,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关于其签名及手印的真实性,一审中任某就签名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但是在鉴定机构要求其补充样本时,未能按期提供补充检材,致鉴定不能,按照举证规则的规定,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关于该《声明》是否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问题,本案中的《声明》系立遗嘱人戴某2对其身故后财产及人身关系的安排确认,符合遗嘱的内容要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民申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郭某1、郭某2否认该遗嘱的真实性,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选定福建丽兴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遗嘱是否为刘宝英本人所写进行鉴定,福建丽兴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提取的样本不够充分,不具备鉴定条件,予以退还鉴定申请。在此情形下,一、二审法院认定郭某1、郭某2对于刘宝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未提供合理证据予以反驳,对其异议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二、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应由主张遗嘱有效一方进一步举证证明遗嘱有效,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遗嘱无效。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皖11民终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关于案涉遗嘱效力问题。本案中,代某主张对戴吉海的遗产按照遗嘱继承,但其提供的遗嘱,诉称为戴吉海自书遗嘱,未得到王某的认可,对遗嘱是否为戴吉海自书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代某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其上诉虽称王某对遗嘱真实性予以否认,应由王某举证证明,但其主张与证据规则不符。在王某否认遗嘱真实性的情形下,代某负有举证证明遗嘱为戴吉海本人所立的责任,由于对待证事实遗嘱真伪,代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对已不利的后果,本院对案涉遗嘱不认定为有效遗嘱。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8民终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二审诉讼中,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和上诉人李某、陈某1、陈某2提供的相关材料,仍无法确定该材料中陈锦忠签名的唯一性,即仍无法确定陈锦忠生前笔迹样本,且陈某3亦表示,在本案目前无确凿陈锦忠生前笔迹样本材料情况下,其不同意对涉案遗嘱进行重新鉴定,因此,本院依法不能启动鉴定程序,相关鉴定机构也无法对涉案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本院对李某、陈某1、陈某2上诉提出的应认定涉案遗嘱为有效遗嘱,遗嘱中所涉及的三部分财产应当按遗嘱进行分配的主张和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黔26民终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该案被告虽提供四份被继承人欧大华写的《遗嘱》,但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该遗嘱后面写明“本遗嘱一式四份,立遗嘱人保存三份,公证机关一份。”而事实上该遗嘱又未到公证机关进行遗嘱公证,故该遗嘱与自书遗嘱要件不符。后经一审法院外委办委托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四份遗嘱进行笔迹鉴定,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因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不予受理,予以退回,致使遗嘱鉴定不能。被告方亦无其他证据证实遗嘱的真实性,致使一审法院无法得知该遗嘱是否系被继承人欧大华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推定该案四份遗嘱无效。
总的来看,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这一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但笔者认为,在持有遗嘱一方已经初步证明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应当认定为持有遗嘱一方已达到初步举证责任,进而将举证责任转置给主张遗嘱无效一方。在此前提下,遗嘱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主张遗嘱无效一方承担。反之,如果持有遗嘱一方未能初步证明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则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持有遗嘱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