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年7月,
任某向翟某借款万元,
借款到期后,
任某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之后,
翟某将其对任某的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
年4月,
任某死亡并留有遗产。
年4月18日,
张某向法院起诉
要求任某的继承人及担保人偿还借款,
任某的合法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
之后,
张某认为任某的遗产
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状态,
损害其权益,
依法应由任某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
即相山区民*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相山区民*局则认为,
该局对于任某的继承人情况不了解,
无法核实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
任某所在村民委员会
作为遗产管理人更为适宜。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
以债务人任某的遗产无人管理,
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由,
向相山区法院申请指定
相山区民*局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由于任某的合法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
目前,任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张某的债权亦无法受偿。
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
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任某生前居住在相山区某社区,
故张某申请指定相山区民*局
作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支持。
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
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
判决指定相山区民*局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年9月,
张某以相山区民*局
为被告提起遗产管理纠纷诉讼,
要求相山区民*局代为清偿任某债务。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相山区民*局作为任某遗产管理人,
具有处理任某债权债务的职责,
判决淮北市相山区民*局
在管理被继承人任某遗产范围内
清偿张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典
型
意
义
实践中,面对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问题,其遗产继承人,有的会放弃遗产继承,有的已经占有遗产并对遗产进行转移、隐匿、私分、侵吞,消极的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偿还义务。同时,对遗产债权人而言,没有继承人的协助,仅凭个人力量很难查询、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亦不知向谁主张权利,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继承法》并未设立系统、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仅原则性规定了遗产执行及遗产保管的部分内容,给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实现造成了困难。现行《民法典》首次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等。遗产管理制度能够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能够使遗产得到公平有序的分配,还能够保障遗产上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
原标题:《债务人遗产无人继承,债权人债权要如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