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高新法院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强化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筹推进为民办实事与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切实把教育整顿工作成效转化为司法为民成果,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走深走实,高新区法院开动脑筋、创新思路,顺应公众需求,充分发挥法官群体职业法律工作者的优势,依托新媒体平台,创新“法官微课堂”举措,举案说法、以案释法,规范人们行为,引导群众依法开展各类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启便民普法新模式,让教育整顿成果真正惠及于民。
今天是第五期,主讲人是高新法院分*组成员、副院长解恒奎,他讲授的题目:继承人放弃继承亦能实现债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价值所在。
继承人放弃继承亦能实现债权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价值所在
问题提出
《民法典》颁布前,大庆某基层法院受理一件某商业银行诉请的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债务人向某商业银行借款时以自有一处房产设立抵押,债务人死亡后,其子女和配偶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导致银行难以实现抵押债权,一审法院以继承人放弃继承并未继承遗产,不存在“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为由驳回了某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二审时市中院以继承人对遗产有管理义务、义务不能抛弃为由判令继承人对其管理的遗产承担责任,改判支持了某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虽然当时无准确的法律条文基础,但基本精神与民法典规定基本契合。
对上述案件情形,《民法典》颁布和实施前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旦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并未继承遗产,无法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因而债权人无相对人、无责任人、无适格被告,法院不应支持债权人主张;另一种观点则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认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有管理义务,有义务和责任确保遗产不受损害并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创设和规定无疑对上述问题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天,就为大家讲一下“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01
何为“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遗产管理人”应是指对死者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民法典》第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02
“遗产管理人”的主要功能
“遗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遗产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民法典》条对其主要功能归纳以下方面:
第一,管理和保全财产。随着交易方式多样化,财产种类也不断增多,诸如股权、股票、债券等资产价值较大且流动灵活性突出的财产,确定遗产时往往由于无法查明而忽略了该部分财产,设立遗产管理人后能够尽快通过清点、盘存、编制清册确定遗产范围、保全遗产价值。
第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需要对遗产妥善管理、清算、避免遗产遭受损毁、灭失,并为被继承人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障。
第三,实现遗产公平分配。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保全遗产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权优先清偿,之后就剩余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第四,保障交易安全。遗产管理人保存、管理、分配遗产,追偿遗产债权,清偿遗产债务等行为,不仅保障被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维护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
第五,避免遗产纠纷或无人继承情形下纠纷。继承开始后,可能会出现暂时无继承人或遗产归属尚未确定的情形,设立遗产管理人有助于保护被继承人财产,防止财产贬值,等继承人出现后或遗产归属确定后再进行继承。
03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民法典》条和条规定了选任和指定两种方式。选任方式主要有:(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指定方式主要是指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04
“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民法典》第条详细地列举了管理人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应查清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状况,在查清有关遗产基础上,应当编制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提交遗产清单,使继承人了解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遗产管理人应尽义务妥善保管遗产,保护和维护遗产现状。如果要对遗产采取必要措施,应以不改变标的物或权利性质为限。如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遗产管理人非必要的处分行为,对继承人、受遗赠人等造成损害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应当对被继承人债权依法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讼手段向债务人主张,实现被继承人债权。同时应当对有关遗产债务进行清偿,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应当按照一定等顺序,对统一顺序等债务无法全部清偿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继承人的,应当按照遗嘱指定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将分割后的遗产移交给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属于兜底条款,也意味被继承人可通过协议等方式,赋予遗产管理人更多职责,如对遗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05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遗产管理人只有对未尽到法定职责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仅为一般过失时不承担责任。实践中认定重大过失,应和一般过失相区分,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如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存在遗漏,应看遗漏的遗产性质、遗漏的原因等,如果遗漏遗产是由于个别继承人故意隐匿、转移导致,其他继承人也不知道或者知道了没有告知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的,不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06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影响
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是目的是解决《继承法》框架下的遗嘱执行人履职问题和诉讼担当缺失问题。《民法典》创设这一制度后,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一是能有效解决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之间关系,涤除遗嘱执行人的履职障碍。由于《继承法》没有遗产管理人制度,只有遗嘱执行人制度,但是遗嘱执行人的履职是有障碍的,因为他不是继承人,而继承法规定,继承发生后遗产的所有权人自动从被继承人转移到继承人,这样一来遗嘱执行人的身份在法律上就比较尴尬,他无法对抗继承人的权利,在继承人不配合遗嘱执行人情况下,遗嘱执行人将很难履职。
二是能有效解决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诉讼主体界定。正如本文开头提及的案例,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那么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很有可能找不到合适的被告。《民法典》第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此时债权人就可以将诉讼程序进行下去,解决诉讼担当问题。所以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平等保护继承关系中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是对债权人的保护,更有利于债权人在债务人去世后实现债权;另一方面是对继承人的保护,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让继承人免受讼累。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微课堂
解恒奎:《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