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继承问题继父母子女之间能互

说到继承,按照人们的传统观念,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父母子女之间发生的继承关系,而通常会忽略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甚至会觉得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应发生继承。那么,当继父母去世后,继子女到底能不能以子女的身份来继承遗产呢?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来阐述这一问题。

在进入正题之前,先看一下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找到继子女继承遗产的法律依据,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这里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虽看起来简单,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大争议,具体要分情况探讨。

继父母继子女继承遗产

情形一:母亲与继父再婚长达50年之久,继子女从小由继父抚养长大,构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取得遗产;

这则案例中蒋某1、蒋某2为被继承人鲍某某的继子女,二人母亲与继父鲍某某结婚时间长达50年之久,母亲再婚后二人随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一审上海长宁法院认为,蒋某1、蒋某2从小与继父共同生活,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分得继父遗产。经鲍某上诉,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母亲再婚时,蒋某1、蒋某2均未成年,且当事人共同确认有抚养事实,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有权分得遗产。

这是一则典型的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的案件,蒋某1、蒋某2从小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由继父与生母共同抚养长大,且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达50年之久,鲍某虽说二人作为继子女未到尽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对于此类,从未成年时期就与继父母共同生活长大,且成年后不存在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法院通常会认定为符合“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视作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情形二:继父母离婚,离婚时约定抚养权归生母,继父不再承担抚养费,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离婚而解除,不能继承遗产;

这则案例中陈某为被继承人孙某某的继子,陈某生母与孙某某离婚时,约定抚养权归生母,继父不再承担抚养费。对于陈某以继子身份要求获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一审上海静安法院认为,陈某作为与孙某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共同生活7年),有权以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继承遗产;上海二中院则认为,陈某虽经孙某某抚养过,但其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明确约定陈某由生母抚养,且继父不再承担抚养费,应认定继父子关系解除,且此后长达二十余年间,双方再无往来,不存在赡养事实,不符合法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这是年最高院的公报案例,典型意义在于针对继父母已经离婚的案件,若离婚时已明确抚养权归属,且约定继父母无需承担抚养费的,可推定继父母子女关系随之离婚而解除。事实上,此种推定是符合社会常理的,再婚家庭中,继父母子女的关系建立在姻亲基础上,若作为前提条件的姻亲不复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也会随之疏远,通常不会再有往来。若仅因曾经存在过扶养事实,在无任何往来多年,直至继父母去世后,主张分割继父母的遗产,确实有违社会善良风俗。

情形三:生父母离婚后,随生父共同生活,因与继父不存在抚养关系,不得继承遗产,但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的人,适当获得遗产;

这则案例中吴某1的母亲与被继承人顾某5再婚,吴某1在生父母离婚时,抚养权归生父,与生父共同生活长大,生母与他人再婚生子。上海长宁法院认为,生父母离婚时,吴某1的抚养权归生父,吴某1与继父并未形成抚养关系,虽说吴某1成年后经常与生母与继父往来,也是因为生母因素的存在,因此不能视作第一顺位继承人。但考虑到吴某1经常探望生母与继父,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的人,适当获得遗产。

通过案情可以看出,吴某1离婚后由父亲抚养,与继父实际上不存在抚养关系,当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案件特殊之处就在于,因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吴某1成年后经常探望母亲,一定程度上顺带着也照顾了继父。这种情况,法院虽否定了法定继承人身份,但结合案情,肯定了其构成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所以说,即便不构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有证据证明尽了赡养义务的,也可以根据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角度,适当分割遗产。

综上,法律并不会因为曾经有过扶养事实而直接认定构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不会因为继父母已离婚而直接否定其继承遗产资格。判断是否符合《民法典》第条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通常要结合扶养时间的长短,经济上的帮扶,精神上的慰藉,以及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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