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离世无子女,旁系亲属争遗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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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一生未婚、无子无女、无亲生手足,离世后留下的大笔遗产,成了旁系亲戚们争夺的目标。姑姑、表弟、堂妹,都觉得是自己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财产。

他们有权继承吗?

遗产应该怎么分?

日前

上海浦东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

三位亲属都称尽了扶养义务

年7月,张老伯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无子无女、无直系兄弟姐妹,父母也早早过世。而他留下的大笔遗产,让旁系亲戚们纷纷动了心思。

原告张老伯的堂妹张丽觉得,在张老伯生前,自己每周都去看望他,为他洗衣做饭,陪他聊天说话,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遗产。

张老伯的姑姑和表弟对此却不予认可,三方争执不下,于是,张丽将他们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庭审中,姑姑张红表示,多年来自己从未中断过对张老伯一家的探视和照顾,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张老伯去世后,自己还承担了全部丧葬义务,故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份额。

表弟朱强同样坚称,自己一直在照料张老伯,还曾帮他在楼下找了房子,居住在此的4个月都由自己照顾,并且张老伯挂有人造粪口袋,自己多次帮其清洁,在他搬新居后也经常前去照料,尽到了最主要的义务。

对被继承人扶养处于一般亲友往来,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扶养活动主要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人是否各自对张老伯扶养较多。

首先,因张老伯自身经济能力较好,无需原被告提供经济支持,这方面三人均不存在供养。

其次,生活上而言,张老伯虽曾身患癌症,但恢复较好,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在居委和护工的帮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张丽和张红主张的照顾时间大概发生在张老伯中年时期,且照料活动较少;朱强的照料则主要集中于张老伯居住于其楼下的较短时间内,且张老伯给予了他相应补贴。

最后,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印证。

综上,最终法院认定,三个亲戚虽然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但都属于一般的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的程度,判决驳回了堂妹张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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