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白癜风医院微博 http://news.39.net/bjzkhbzy/171218/5940536.html案例简介:李先生丧偶,有一个儿子。张女士离婚,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再婚时儿女都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李先生的房子是单位分配并已经购买了产权,而张女士名下的房产是其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二人婚后居住在李先生的房子里,而今李先生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丧事办完后,李先生的儿子要求张女士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1、李先生的房产该怎么继承?2、如果张女士先去世,房产该如何继承?首先,李先生的房子因为在和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所以属于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前妻死亡没留遗嘱,前妻的一半转化为遗产,由李先生和儿子共同继承。所以,对于房产,李先生拥有大概四分之三的份额。李先生去世时,因为也没有遗嘱,所以适用法定继承,该四分之三份额的房产成为遗产,由李先生的再婚妻子和亲生儿子共同继承。因此,张女士依法能继承四分之三遗产的一半,也就是房产的八分之三。其次,如果张女士先去世,不留遗嘱的话,张女士名下的房产全部成为遗产,由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儿女共同继承。李先生能取得三分之一的房产。律师提醒:对于再婚家庭来讲,如果想把自己的财产只留给自己的孩子,则必须书立遗嘱,而起草遗嘱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为此,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是明智之举。相关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4、《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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