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原则哪些情况可以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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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根宝于年2月21日死亡,其与秀兰为夫妻,两人生育了德华、强华、雪琴三子女。

根宝在其死亡前的16个月患病期间,由德华照顾。

根宝死亡后,其存款账户的存折中有余款70万元。

因就秀兰的养老问题和根宝的遗产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依法分割财产。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当先进行析产,上述存款作为根宝与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秀兰所有,另一半作为根宝的遗产。根宝在其死亡前长达16个月的患病期间一直由德华照顾,德华对根宝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根宝的遗产时,应予适当多分。最终判决:秀兰分得42万元,强华和雪琴分别分得7万元,德华分得14万元。

三、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当然,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此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其他继承人相比,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二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被继承人的赡养、扶养主要依靠该继承人进行。

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根据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支持、精神上的慰藉等方面表现综合判定。生活上的照料如对被继承人的衣、食、住、行进行照顾,协助被继承人就医,对被继承人进行陪护或者护理等;经济上的支持如定期或者不定期给予被继承人赡养、扶养费用,承担被继承人生活或者就医的费用;精神上的慰藉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探望被继承人,给予被继承人心灵上的关怀。

此处,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如果其并未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被继承人,可以视情况对其少分直至剥夺其继承权。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一般指无独立生活来源、收入水平在当地最低收入标准以下或者其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缺乏劳动能力”一般指年幼、年迈、严重残疾、患有重大疾病导致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完全丧失等情形。适用此条,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继承人才可以适当多分。

此外,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虞美乐律师

专注房产类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擅长继承类案件、动拆迁、房屋买卖、婚姻等领域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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