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单涉及到死亡赔偿款分配的民事诉讼,引发了大家的热议。因为这涉及到从小抚养到大的继母,从没有露过面的生母,以及协同继母一起抚养孩子长大的继父。听起来非常拗口,但是法院的判决,让很多人也是议论纷纷。
在甘肃庆阳,小户(化名),生于年,之后,生母焦某跟生父户某的矛盾渐渐增加,最终在年,也就是小户7岁的时候,焦某跟户某离婚,小户跟生父户某生活,从此焦某也没有付过抚养费,也没有照看过孩子。离婚后的户某觉得自己还年轻,小户也需要别人照顾,后来户某跟女子张某再婚。
后妈张某对小户非常喜爱,完全当成亲儿子一样照顾。之后张某与户某又生了一个孩子,张某抚养这两个孩子一起长大。但是不幸又发生了,年,户某因发生事故而去世。此时一个寡妇抚养两个孩子,压力真的很大。
最终张某再婚,但是要求再婚的对象入赘户家。张某某愿意入赘,婚后尽心地跟张某一起抚养小户这些孩子们。年,小户成年后参军入伍报效国家。但是不幸在年,小户因公不幸牺牲。部队将小户留下来的工资8万元,同时按照规定计算出的赔偿款万元,全部一次性打到继母账户上,并让她们好好生活,以后有什么困难尽管提。
没想到生母焦某找上门来,要求分割这两笔款项,生母开的条件是分走80万剩下不要了。部队感觉到情况比较复杂,于是暂停了付款,等待双方协商解决,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诉至法庭。而且部队将这两笔款项全部打入法院账户,要求按照判决进行分配。
其实在法律上这属于两笔钱两种法律关系,其中8万元是属于遗产进行分配,剩余的万是赔偿款,不属于遗产,应适用共同共有法律法规予以分割。但是鉴于这种比较复杂的关系,最终基层法院是比较遗产进行分配的,这才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法院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调解无果,只能进行判决。认为焦某身为生母,张某作为继母且自户某某7岁起就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认定这两个人都属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入赘的继父张某某虽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也承担了抚养义务,本着兼顾公平原则,可适当分得遗产。
最终的分配比例是:生母焦某45%,继母张某50%、入赘的继父张某某5%。那么焦某分得了47.9万元,张某分得了53.3万元,张某某分得了5.3万元。虽然现在已经判决生效,但是还是引发了大家的热议。可以说生母最多只能说抚养了7年,而继母抚养了14年,就连入赘的肌肤也抚养了10年,为什么会这个比例呢?
张某作为小户的继母,从小户7岁时就开始抚养他,显然已经跟小户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张某自然也是有权以小户母亲的身份具备继承人的资格。张某某虽然不是小户的继父,但他跟张某也一直抚养教育小户,属于对小户抚养较多的人。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张某某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其实我国的遗产继承法,不但有向上继承,还有向下继承,弄得相对非常复杂,对比全球大多数成熟国家来说,可能我国的遗产继承法是最复杂的,而且对于抚养义务与生育义务的认定,也是与传统有关,那么这到底对不对呢?可能小户最有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