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女婿意外身亡,生母与岳父争夺死亡

##编者按:

当“赘婿”工伤身亡,两位古稀老人却在法庭上,为一笔赔偿金争论不休。法官该如何审理,才能照顾到所有人?

李某因家境贫寒“入赘”姚某家中,并将户口迁入姚某处,与姚某父母共同生活。

李某“入赘”时,李某继父与姚某父母签订了《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和姚某负责姚某父母的生养死葬,并取得姚某父母死后的遗产。

年5月,李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不幸坠亡,姚某一家收到死亡赔偿金、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82万元,仅分给李某生母邓某1万元。

邓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李某岳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有权主张分割该赔偿款,应获得的赔偿款由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两部分构成。

姚某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上没有李某的签字,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李某岳父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也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无权分割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关于赔偿款的分割比例,法院认为,姚某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且其生活来源主要是李某的务工收入,因而应当多分;邓某年事已高,也可以适当多分;李某二子已经成年,应该适当少分。

最终,法院判决邓某获得生活费及赔偿金共约16.5万元,姚某获得25.5万元,李某二子各获得赔偿金12万元。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顺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后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就无法通过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获得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死者的债权人不能主张死者的近亲属在所获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其次,死亡赔偿金不是“赔命钱”,生命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死亡赔偿金其实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因受害人提前死亡所造成的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因而,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法定赔偿金。

最后,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法律没有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顺序进行明确规定。

法院在处理赔偿金的问题时,一般都会参照遗产的继承规则进行分配,即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分配。

2.死亡赔偿款项的分割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除死亡赔偿金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项目还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如有发生)支出的合理费用。

在分割这些款项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垫付的费用,比如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应当先行扣除。

二、有明确权利人的赔偿项目,比如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应当由特定权利人获得。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主要根据死者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数及被扶养人扶养年限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在扣除前两项费用后,再根据各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原则进行分割,而不是一律均分。

拓展案例

丈夫身故妻子独吞百万赔偿金

婆婆索要无果提起诉讼

年7月,李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

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获死亡赔偿金、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款等共余万元。

刘某在支付律师费、丧葬费等费用后,余款全部存入自己的账户。

李某生母吴某多次索要无果,遂将儿媳刘某、孙子小亮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全部赔偿款的三分之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刘某、小亮三人均有权依法分割该笔赔偿款。

在余万元赔偿款中,应先扣除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有明确权利人的赡养费、抚养费应归相应权利人个人所有。

在扣除上述费用后的余万共有赔偿金中,优先照顾被抚养人小亮的利益,酌定分配小亮40%,吴某和刘某各30%。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返还吴某赔偿金和赡养费共50余万元。

#赔偿金#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tzrz/60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