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根宝与原配育有一子一女杰华和雪琴。杰华娶妻秀兰,生子小宝和小明。
根宝的原配于年1月去世。
杰华于年12月去世,遗孀秀兰此后未改嫁而留在吴家扶老携幼。
年8月18日,被继承人根宝去世,留下系争房屋作为遗产。
根宝丧事由秀兰负责操办,此前秀兰还为根宝支付医疗费元。
年秀兰将雪琴诉至法院,要求均等继承上述房屋。
诉讼中,秀兰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秀兰,女,其丈夫杰华。秀兰在丈夫杰华过世后,秀兰与根宝的弟弟们侍候其公公根宝。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根宝未留下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宝的法定继承人为雪琴,杰华之子小宝和小明。秀兰作为根宝的丧偶儿媳,在其丈夫杰华过世后,对根宝亦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秀兰亦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得根宝的遗产。最终判决,系争房屋由秀兰、小宝、小明、雪琴共同继承,秀兰和雪琴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小宝、小明共同占三分之一份额。
三、律师解读
我国现已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目前家庭养老仍是主要养老方式。但世事难料,“白发人送黑发人”悲剧时有发生。随着配偶的去世,原有家庭结构常常分崩离析,而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更为严峻。
现实生活中,有些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有情有义,为公婆、为岳父母养老送终,独自养育儿女,或者即使再婚仍顾家。但是在继承遗产或遗产分配中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却时常遭遇不公。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精神以及公平原则,法律鼓励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心赡养公婆、岳父母,为此《民法典》规定,将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司法实践中认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
(1)经济供养因素,即是否实际承担公婆生前养老费用支出,包括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承担比例及金额大小;
(2)生活照料因素,即是否实际照顾公婆生活起居及持续时间;
(3)精神慰藉因素,即与公婆保持情感联系以及生活联络的次数和频度;
还有可能参考丧礼风俗因素,即是否参与操办公婆丧事、以儿媳身份履行丧礼仪式以及承担丧事费用支出。
对于以上事实,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此处对于时点也有要求,即“丧偶后”仍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受其是否再婚的影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本案中,秀兰和小宝、小明均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其继承权同其他继承人平等,其分得的遗产一般应与其他继承人大致均等。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未能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相较于其他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配给其适当遗产。虞美乐律师
专注房产类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擅长继承类案件、动拆迁、房屋买卖、婚姻等领域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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