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已开始立遗嘱6大避坑指南提醒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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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让你立一份遗嘱你脑海中第一个想到的会是谁?伴侣?父母?孩子?还是朋友?对于一向忌讳死亡的中国人来说这一代年轻人的生死观正在发生巨大的转变。90后已经开始立遗嘱了。这并不是谣言,也不是危言耸听。有两组数据从侧面反映出年轻人对待生死的态度:年7月2日,国内首个器官捐献登记网站“施予受”登记人次突破万,登记志愿者中90后占比超过53%。中华遗嘱库发布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同样显示,中国内地立遗嘱人群年龄趋向年轻化,截至年10月,全国90后立遗嘱人数为人,年龄最小的只有18岁。生活节奏快,高强度的工作压力,成为了当代成年人立遗嘱的主要原因。对于一部分人来说,这并没有早晚之分,只是一种需要和选择。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总是困扰人们的问题。到底要如何选择,其实一场灾难就够了。在经历了新冠疫情和暴雨洪水后,第一次被迫直面死亡,让他们清晰的认识到遗嘱的重要性。当下的遗嘱,已然不再是安排身后事的无奈之举。相反,它成了爱的使者,是代替自己守护所爱之人的使者。那么,今天小昊就带着各路朋友一起来揭开民法典中遗嘱的最新面纱。《民法典》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继承法》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民法典》增加了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同时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提起遗嘱,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给继承人的“留言”,给个人财产的“安排”。其实不然。一份受法律保护的遗嘱这些坑千万要避开。01避坑指南一:七种遗嘱均可能出现的十类坑1、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在遗嘱中进行安排最常见的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当作个人财产进行继承上的安排。案例1:王某将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作为个人财产进行遗嘱传承规划,而事实上王某妻子对于这套房屋享有50%的份额,王某对妻子的份额无权规划。影响:法院会认定遗嘱部分无效,并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析出,将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遗产按遗嘱进行分配。2、将个人财产遗漏,未做安排如果在遗嘱中遗漏了部分个人财产,该部分财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而继承人中或许会有立遗嘱人不想传承的人。案例2:李某将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女辛苦抚养长大,但李某老后养女却没有好好尽孝,因此李某的遗嘱规划中没有考虑养女的继承权,但李某的遗嘱中却将部分个人财产遗漏,该部分未做遗嘱规划的财产,李某养女将依照法定继承获得相应份额。3、继承人对于特定财产不具有合法的继承资格案例3:李某女儿考上大学后在城里工作,转为居民户口,不再属于李某所在村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某女儿对于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往往就无法继承。4、对特殊人员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案例4:王某遗有一残疾儿子缺乏劳动能力,但是王某的遗嘱中未对残疾儿子的生活作出规划与保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会酌情判定给王某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5、语言表达有歧义案例5:王某的遗嘱中出现“我所有的财产在我死后由女儿收管”。对于“收管”一词,女儿的理解是“所有”,儿子的理解是“管理”而不是对所有权的处分。小昊建议:如果财产较多,也可以采用表格形式来列明财产名称、财产信息详情、立遗嘱人所占份额、每位继承人的分配比例等,一张表格一目了然。需要特别说明的,可以在表格下面再辅以文字描述。6、形式不完备案例6:没有用“遗嘱”二字,而用《立书定则》《一封家书》……有些签名不完整、不用规范字,譬如将个人签名或被继承人名字姓氏“樊”写成“范”,“傅”写成“付”。有些年、月、日不完整,只写月与日未写年,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就无法判断先后顺序。上述情况都会使遗嘱真实性、遗嘱有效性受到质疑。7、签名真实性遭质疑签名是可以进行笔迹鉴定的,但是实务中由于被继承人留下的可供比对的检材较少,导致无法鉴定的情形时有发生。或者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已经病重,因此签名与身体健康时的签名有差异,导致鉴定结论不符合客观事实。小昊建议:对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用于辅证遗嘱订立时真实状态。8、被继承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遭质疑案例7:邵某女儿对邵某比较孝顺,因此邵某的遗嘱中明确遗产由女儿继承。儿子不服就提出“立遗嘱人邵某订立遗嘱之时已经身患重症,已经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邵某所立遗嘱无效”。小昊建议:遗嘱尽量在个人身体健康、意志清晰时订立遗嘱,同时对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用于说明遗嘱订立时的真实状态。9、针对遗产做出了部分后辈不能理解的安排“不患贫而患不均”,当对遗产继承做出不等额的分配或者剥夺了某人继承权的时候。后辈常常就会怀疑遗嘱真实性。小昊建议:对分配原因做出解释说明,将来即使有纷争,也让后人或裁判者相信这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10、受遗赠人没有及时表示接受遗赠,导致传承安排落空案例8:祖父马某对孙子特别疼爱,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中的一套房产由孙子继承。祖父过世后,孙子得知遗嘱内容后深深感受到马某对自己的爱意,但孙子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祖父的这一安排。最后产生纠纷时,孙子无法获得祖父留下的房产。《民法典》中没有将孙子女列为继承人,马某的隔代传承安排属于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马某孙子未及时表示接受遗赠,导致隔代传承安排落空。02避坑指南二:自书遗嘱常见三类坑1、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夫妻“同年同月同日死”的情况极为罕见,而死亡时间先后会导致共同遗嘱产生大量问题。一方死亡后,共同遗嘱是部分生效还是未生效?活着的一方将来想撤销、变更该份共同遗嘱怎么办?且共同遗嘱中“语言精准度”要求更高,更容易产生歧义。为了避免纷争,小昊建议夫妻双方即使对于身故后财产有一致的安排意愿,也要分别订立遗嘱。2、不写年、月、日不写年、月、日的遗嘱需要后人去推测遗嘱书写时间,特别是留有多份遗嘱时,就无法判定哪份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因为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少给后人添麻烦,就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清楚注明年、月、日。3、文字有涂改如果文字有涂改,争议焦点可想而知,“到底是谁涂改的,原意是什么,为什么涂改”。遗嘱是对身后事务做出安排的重要文件,务必保持清晰、简洁、无修改。03避坑指南三: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常见的五类坑在众多遗嘱案件中,代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比例最高,往往是因为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字。《民法典》对“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均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最常见原因就是见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常见坑如下:(一)只有一位见证人,不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要求;(二)立遗嘱人没有签名,只有两位见证人签名;(三)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要求(最为常见的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某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第(三)款“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需要引起充分重视。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让自己身边信赖的人见证,而这些受到信赖的人又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四)见证人没有见证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案例9:朱某作为见证人没有参与遗嘱形成的整个过程,立遗嘱的间隙出去抽了烟,等遗嘱书写完成后回到房间作为见证人签字,最终该份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五)见证律师没有签字,只在遗嘱上盖了律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的公章04避坑指南四:公证遗嘱可能出现的坑《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时代就结束了。案例10:厉某被儿子带到公证处去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但订立公证遗嘱后发现儿子不如女儿孝顺。于是厉某又偷偷自书了一份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案例10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厉某的自书遗嘱生效。小昊提示:持续的尊重、孝敬长辈是晚辈应尽的责任。父母也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儿女的孝顺程度与经济状况,去更改公证遗嘱中的安排。05避坑指南五:打印遗嘱常见的三类坑千万不要以为“自己在家码个字,打印出来后签上大名、日期”就是一份有效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一)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三)注明年、月、日。06避坑指南六:口头遗嘱常见的四类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一)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二)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三)“危急情况”不被认定。(四)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另行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面对太多无法预知的风险,立遗嘱并不是对死亡的焦虑,而是面对风险的一种规避方式,直面所有将有可能发生的问题。总之,立遗嘱这件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但如果要立下遗嘱,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合法有效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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