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中,你不可不知的法律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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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维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维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一、财产继承时效多久

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民法典》第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二、遗产继承诉讼时效有多久(1)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条也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有上述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为了解决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稳定财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民法典》在第条中又规定了继承权的最长存续期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是说,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的20年内行使。20年期间届满,这个权利就消灭了。但法律也不是那么不近人情,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延长。

三、继承房产过户手续有哪些?

1、手续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销户口,办理死亡证明;2、去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所需资料包括:(1)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它相关凭证;(3)户口簿或可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文件;(4)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律师提醒:具有遗嘱的继承公证需要另外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因不能确定其真实性而不被采纳)。3、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原件)。房产权证明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件或遗嘱公证书及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4.遗赠和法定继承:不同的遗嘱继承要求纳税。

四、我国关于遗产继承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要征收遗产税,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

(三)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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