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不给办继承公证怎么办其他继承人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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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办理继承手续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后继承人拿着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银行等机构办理遗产过户、转支手续。

第二种是在法院办理,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调解、判决遗产归哪些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再带着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办理前述过户、转支手续。

继承公证与法院判决继承两种方式,最大的区别是继承公证必须要其他继承人配合(即便有遗嘱),法院判决不需要其他继承人配合。

公证处不给办理继承公证,常见的理由如下:

1.缺少其他继承人的信息,或者其他需要的文件材料。

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办理继承公证所需的文件材料有: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婚内财产约定原件(如有)、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涉及代办,则还需要提交委托书、监护证明等。

很多继承公证由于年代久远,且祖辈一直没有办理过继承手续,会导致需要提交的合法继承人及亲属关系证明非常庞杂,但是公证处基于有行业规定不能少证明材料,所以在办理继承公证时继承人会面临开不出材料的窘境。

2.其他继承人不配合。

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即便有遗嘱明确约定遗产只归某一位继承人,继承公证也需要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办理,实践中常常因为其他继承人对遗产分割的不满而不配合。

所以对于其他继承人不配合办理公证的情形,在法院诉讼解决继承问题是唯一选择。

结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以及北京婚姻家事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经验的总结,我们将实践中常见的法院诉讼解决继承问题类型,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独生子女拟继承已逝父母的遗产,但是由于父母的父母去世在后。

常见的是父亲去世比较早,爷爷、奶奶在父亲去世后死亡,再之后母亲去世,这种情形下独生子女办理继承还必须提交爷爷、奶奶继承人(也就是姑姑伯父等等)的相关证明文件,由于手续实在复杂,所以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

继承人缺乏获取部分继承人身份信息的途径,成功立案后可以通过起诉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进行核实并确认。

如由于年代久远、人口流动频繁等社会原因,诉争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证明诸如在20世纪30年代左右出生的继承人的户籍、生存材料,请求法院出具调查令向行政单位进行核查,以确认其他继承人的客观情况。

但是实践中,往往当事人难在立案的第一步,因为继承案件法院审查比较严格,如果准备不齐全,法院立案审核部门会反复打回立案申请,立案不成功也就不能进行后续的调查取证。

因家庭矛盾,部分继承人虽不否认遗嘱形式效力,但在诉前不配合遗嘱指定继承人完成过户登记。

一旦持有遗嘱方提起诉讼,出于诉讼风险等考虑,其便同意配合办理过户。

以上就是有关继承公证以及常见的用诉讼方式处理继承的情形,如有相关疑问,读者可以私信留言或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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