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如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毫无疑问,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中与遗产继承关系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继承人是遗产的承受人、遗产债务清偿的义务人。继承开始后,尽管应当首先确定遗产管理人,但这不影响遗产权利义务即于继承开始时概括转移归继承人继受,遗产存在与否、遗产数量的多少等状况都与继承人关系重大,继承人不仅对遗产情况有知情权,而且继承人从继承开始时即为遗产权利的共有人,遗产管理人自然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的具体情况。
首先,这里的“向继承人报告”,首先应当是指向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报告,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放弃或均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向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报告。另外,对于已经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没有向其报告的义务。
其次,尽管《民法典》法律条文只是规定向“继承人”报告,但我们认为,应当对此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如果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等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要求遗产管理人向其报告遗产具体情况时,遗产管理人也有义务向他们进行报告,只是此情形下的报告义务,属于被动性报告,非经要求遗产管理人没有主动报告的义务。这与向继承人报告不同,无论继承人是否提出请求,遗产管理人都应当积极主动向继承人报告遗产具体情况。当然,对于已经放弃或者丧失受遗赠权的受遗赠人,即使其提出了请求,遗产管理人也没有向其报告的义务。
第三,关于报告的方式,法律不作强制性要求,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报告,视当事人的约定或要求而定,或者由遗产管理人视情况和报告的内容自行决定报告的方式。
第四,遗产管理人应当如实报告遗产情况,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报告不实情况,并因此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